本行透過使用Cookie以評估閣下在本網站的使用情況,為閣下提供最佳的網站體驗。如果閣下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接受本行使用Cookie來收集數據。詳情請參閱網上條款及細則、私隱政策、Cookies政策和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我們建議你使用電腦瀏覽器或恒生Mobile App登入以加強保安。請到「保安資訊中心」查看保安提示。
請輸入以下貸款資料。
按照心目中結餘轉戶被處理之先後次序申請最多5個結餘轉戶之戶口
附設部分開始
附設部分完結
以上顯示的透支利率(年息)僅供參考。優越理財客戶及特選客戶可享受更低利率。
本行會按照客戶的實際貸款金額及其他因素而釐定貸款審批結果。
已動用戶口透支額之3%或HKD100(以較高者爲準)
參閱貸款計算機。
以上顯示的透支利率(年息)僅供參考。優越理財客戶及特選客戶可享受更低利率。 本行會按照客戶的實際貸款金額及其他因素而釐定貸款審批結果。
參閱利率表。
「最優惠利率」以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恒生」)不時公佈之港元最優惠貸款利率為準。
利率將按實際用款日數並以每年365/366日為基礎計算。
超出信用額度之利息將以每日複息累積計算。若該戶口之結欠超出批准之信用額,超出之差額將被收取超出信用額度利息。優越理財/優進理財之過額利息為 P+6%,綜合戶口/所有往來存款戶口之過額利息為 P+8%。
專業人士包括:(i) 獲認可專業之機構頒發證書之人士,包括醫生、會計師、律師、建築師、測量師、工程師、飛機師等。(ii) 高級公務員總薪級點達34 點或以上或等值之人士。恒生保留對「專業人士」定義的最終詮釋權。特選客戶包括:恒生出糧戶口客戶及恒生按揭客戶,有關詳情請向恒生職員查詢。
申請時請細閱及了解以下各項細則。
信用透支條款及細則
信 用 透 支 (指 「 貸 款 」 , 其 詳 情 陳 述 於 貸 款 的 條 件 信 (「 貸 款 條 件 信 」 ) 內 ) 的 授予 受 綜 合 戶 口 章 則 第 I 部 分(一 般章 則)、 第 IV 部 分(「 備 用 透 支」 章 則 )、綜 合 戶 口 章 則 之 其 他 適 用 部 分 及 本 信 用 透 支 條 款 及 細 則 (「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 ) 規 限 。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與 綜 合 戶 口 章 則 文 義 如 有 歧 義 , 則 就 貸 款 而 言 以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為 準。
用 語 及 措 辭
(一)「 備 用 戶 口 」 指 「 貸 款 條 件 信 」 指 明 用 作 提 供 「 貸 款 」的戶口。(二)「 借 款 人 」 指 「 貸 款 條 件 信 」 所 指 明 獲 授 予 「 貸 款 」的 借 款 人 (等 ), 並 包 括 借 款 人 (等 )的 任 何 遺 產 代 理 人及 合 法 繼 承 人 。(三)「 本行 」 指 恒 生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繼 承 人 和 受 讓 人 。
其 他 費 用
「 本行 」 可 不 時 酌 情 加 收 及 調 整 任 何 收 費 及 費 用 , 並於 加 收 及 調 整 生 效 前 通 知 「 借 款 人 」 。 若 於 加 收 或 調 整 生 效 日 期 後 「 借 款 人 」 繼 續 使 用 「 貸 款 」 或 其 任 何部 分 或 任 何 已 支 取 之 「 貸 款 」 結 欠 尚 未 清 償 , 該 等 收費 、 費 用 及 調 整 對 「 借 款 人 」 則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
追 收 債 務 代 理 人
「 本行 」 可 聘 用 任 何 人 士 作 為 「 本行 」 的 代 理 人 , 向「 借 款 人 」 追 收 任 何 或 全 部 欠 款 , 因 每 一 次 聘 用 而 引起 之 所 有 合 理 費 用 及 支 出 概 由 「 借 款 人 」 負 責 。
抵 銷 債 務 權 利
「 本行 」 可 於 任 何 時 間 並 無 須 通 知 「 借 款 人 」 將 「 借款 人 」 或 「 借 款 人 」 與 其 他 人 士 聯 名 之 任 何 戶 口 內 任何 貨 幣 之 結 餘 用 作 抵 銷 以 清 還 「 借 款 人 」 虧 欠 「 本行 」的 任 何 債 務 , 無 論 「 借 款 人 」 之 身 份 及 無 論 債 務 是 實際 債 務 或 可 能 引 致 之 債 務 , 亦 無 論 是 由 「 借 款 人 」 單獨 或 與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共 同 虧 欠 。 若 是 聯 名 戶 口 , 「 本行 」 可 將 聯 名 戶 口 內 之 結 餘 用 以 清 還 一 位 或 多 位 聯 名賬 戶 持 有 人 虧 欠 「 本行 」 的 任 何 債 務 。
「 借 款 人 」 之 承 諾
「 借 款 人 」 承 諾 在 償 還 「 貸 款 」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或 在 支付 因 「 貸 款 」 或 其 依 據 「 貸 款 條 件 信 」 所 引 致 任 何 款項 有 困 難 時 , 應 即 時 通 知 「 本行 」 。
稅項
(一)「借款人」就「貸款」或在「貸款條件信」或有關「貸款」的任何文件下對「本行」作出的一切付款,應按「本行」所列明的向「本行」作出及不附帶任何抵銷權、反申索或條件,以及不附帶現時或日後任何性質的稅項、扣減或預扣。如「借款人」於任何時間被要求於向「本行」作出的付款中,作出任何稅務或其他的扣減或預扣,「借款人」就該付款的應付款項應相應增加,以確保經過扣減或預扣之後,「本行」於該筆付款的到期日收到(並在不附帶扣減或預扣的任何責任的情況下予以保留)的淨額,相當於如未經作出或規定作出扣減或預扣「本行」應可收到的款額。「借款人」須負起在適當限期前向有關當局繳付上述扣減或預扣款項的全責。「借款人」須因有關「借款人」未能作出上述扣減或預扣或未能在適當限期前向有關當局繳付上述扣減或預扣款項或未能於付款到期日支付任何增加的付款而導致「 本行 」應付或招致的任何損失、債務、利息、罰款、或成本及支出賠償「本 行 」 。在「本行」 提出要求時,「借款人」須迅速地向「本行」交付令「 本行 」滿意的證據,證明已經作出有關扣減或預扣或(如適用)已向有關當局作出適當的付款。(二 ) 「貸款條件信」 提及的任何費用或收費不含任何增值稅、貨物或服務稅或可能對該等費用或收費徵收的任何其他稅項。如需徵收任何增值稅、貨物或服務稅或其他稅項,「借款人」須於支付該等費用或收費時一併支付該等稅項。
彌償
「借款人」必須就「本行」或其職員或僱員任何一方因為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或有關服務,或行使或保存「本行」在「貸款條件信」下的權力及權利而招致的所有責任、索償、要求、損失、損害、稅項、成本、收費及任何種類的支出(包括按十足賠償基礎計算的法律費用及相關支出,及任何有關當局向「本行」追索有關「借款人」任何應得利潤或收益的稅項),及可以向「本行」或其職員或僱員任何一方採取的所有行動或法律程序,向「本行」或其職員或僱員作出賠償,但因「本行」或其職員或僱員的疏忽或蓄意違約行為引致者除外,並僅以由此直接引起的直接及可合理預見損失及損害(如有)為限。「本行」有權將其管有或控制有關「借款人」的資產或「借款人」在「本行」開立的任何賬戶的款項中,預扣、保留或扣除一筆其合理地認為足以填補「借款人」在「貸款條件信」中可能結欠的任何金額。即使「貸款」或有關服務或其任何部份已終止,本賠償責任仍然有效。
其 他 條 款
(一) 「 借 款 人 」 須 就 「 貸 款 」 每 月 繳 付 最 低 還 款額 , 並 根 據 「 備 用 戶 口 」 月 結 單 列 明 之 數 額及 指 定 之 日 期 或 之 前 繳 付 , 否 則 「 本行 」 可酌 情 決 定 徵 收 逾 期 費 用 。 該 逾 期 費 用 會 於 下次 月 結 單 期 於 「 備 用 戶 口 」 支 取 , 並 可 不 時予 以 調 整 。(二 ) 在 不 損 害 「 本行 」 於 任 何 其 他 協 議 (包 括 但 不限 於 綜 合 戶 口 章 則 )下 的 權 利 下 , 「 借 款 人 」知 悉 及 同 意 「 本行 」 可 根 據 不 時 發 給 客 戶 之結 單 、 通 函 、 通 知 、 章 則 及 條 款 內 所 載 有 關披 露 個 人 資 料 的 政 策 作 指 定 用 途 及 向 指 定 人士 披 露 「 借 款 人 」 的 個 人 資 料 。(三) 除「借款人」及「 本行 」 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貸款條件信」的任何條文,或享有「貸款條件信」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聯 名 「 借 款 人 」
若 「 借 款 人 」 超 過 一 位 人 士 , 全 體 及 每 位 「 借 款 人 」均 受 以 上 各 項 條 款 及 條 件 約 束 , 並 須 共 同 及 個 別 承 擔責 任 , 即 使 任 何 一 位 「 借 款 人 」 對 「 本行 」 之 任 何 責任 獲 「 本行 」 解 除 或 由 於 任 何 理 由 並 未 受 有 效 約 束 。
恒生銀行有限公司綜合戶口章則
第I部份一般章則
1. 釋義及應用
1.01 除文義需要不同釋義外,本「章則」所用之詞彙與附錄 A 所載者具有相同涵義。 1.02 除文義需要不同釋義外,否則 (一) 單數詞之含義包括複數詞,反之亦然;而單一性別之詞語亦包含所有性別,及 (二) 所提述之本「章則」或任何其他協議或文件,將詮釋為經不時修訂、修改或補充者。 1.03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本「章則」所指之條文、部份或附件均指本「章則」內之條文、部份及附件。 1.04 詮釋本「章則」時毋須理會條文標題,但所有附件乃屬本「章則」之整體部份。
2. 「戶口級別」
2.01 「本行」可向「客戶」之「綜合戶口」編配一項「戶口級別」或更改有關「戶口級別」,並可根據預設之準則在「戶口級別」項下再設定若干分類。該等準則及有關「戶口級別」之其他詳情可向「本行」索取。 2.02 「本行」就綜合戶口所提供之服務、優待及優惠以及收取之費用及收費可按「戶口級別」或任何「戶口級別」項下之分類而有所不同。 2.03 於更改「戶口級別」後,「本行」有權(但無責任)終止任何提供予「客戶」之「綜合戶口」但在新「戶口級別」下不會提供之服務、優待及╱或優惠。「本行」會就更改「客戶」「戶口級別」而終止任何服務、優待及╱或優惠或其他有關之安排通知「客戶」。本「章則」之適用條文及規管使用任何服務、優待及優惠之其他章則對「客戶」仍具有約束力,直至「客戶」就該等服務、優待及優惠欠付「本行」之所有義務及責任獲償還及履行為止。「本行」不會就「客戶」因任何更改「戶口級別」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或不便承擔任何責任。 2.04 「本行」將於更改「客戶」之「戶口級別」前通知該「客戶」。
3. 服務範圍
3.01 一切「指示」、「交易」及「服務」均受本「章則」及任何「適用規例」之規限。「客戶」在任何適用規例規限下使用「本行」提供之任何「服務」、優待或優惠,將構成「客戶」接納「章則」之有關條文以及「本行」可不時合理指定適用於該等「服務」、優待或優惠之其他條款及條件(如有),而「客戶」須受此制約。 3.02 「客戶」可根據「本行」不時指定之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作出「指示」或「本行」提供「服務」之途徑或媒介)要求使用其「戶口級別」可享有之「服務」或開立「附屬戶口」。 3.03 凡涉及任何「附屬戶口」之運作、維持及結清,「客戶」均須填寫及簽署該等表格或文件,並願接受該等表格或文件之有關條款約束。「客戶」並須在「本行」要求時,提供有關文件予「本行」參考。 3.04 「本行」可不時指定及修訂任何「服務」之範圍及程度。「本行」須就任何修訂按監管要求作出通知。 3.05 「本行」有權按照一般業務慣例及程序行事,並只有在「本行」合理地認為可行及合理之情況下提供「服務」或接受「指示」。為避免疑慮,「本行」有權參與任何監管銀行業務及╱或證券業務之組織及其他提供銀行及╱或證券及╱或其他資產之中央結算、保管、交收及相關服務之系統,並遵守有關規章及條款。惟在任何情況下,「本行」不會因任何該等組織或系統之經辦人或負責人之行為或失當負上責任。(在認為有合理原因下,「本行」保留制訂其提供任何「服務」或接納任何「指示」之條件或保留拒絕提供任何「服務」或執行任何「指示」之權利。) 3.06 客戶可不時就被存放於或紀錄於或將被存放於或紀錄於綜合戶口之交易或產品向本行發出指示及本行獲授權可(但並無責任)接受由客戶發出之該等指示。該等指示受本章則所規限。 3.07 在根據本「章則」使用有關服務及進行交易前,「客戶」應先行細閱及了解本「章則」之內容。 3.08 就「本行」向「客戶」銷售任何「金融產品」而言:(一) 「本行」可根據「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及投資期,按本部份第3.09 條的條文,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金融產品」; (二) 「客戶」可按本部份第3.10 條的條文與「本行」就任何「本行」沒有作出招攬或建議或有別於「本行」作出的招攬或建議的「金融產品」進行交易;及 (三) 在受限於本部份第3.08(一)及3.09 條的前提下及除非「本行」與「客戶」另有協議,「本行」不會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亦不會承擔任何財務顧問謹慎責任或就銷售任何「金融產品」承擔任何責任。 3.09 「金融產品」的適合性(適用於「客戶」與「本行」交易經「本行」招攬或建議的「金融產品」) 一) 假如「本行」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本行」經考慮(除其他事宜外)「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 (二) 本「章則」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本行」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本行」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第3.09(一)條的效力。 (三) 為使「本行」履行其於上述第3.09(一)條項下有關「金融產品」「交易」的責任,「客戶」同意及確認其向「本行」提供的任何資料(包括「客戶」之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均屬完整、準確及最新,「本行」會依賴「客戶」所作出的該同意及確認。 (四) 「客戶」進行「金融產品」「交易」前,應考慮: (i) 「客戶」交易的「金融產品」的性質、條款及所涉及之風險; (ii) 「客戶」本身的情況; (iii) 假如有關「客戶」或「金融產品」的情況之後有所改變,「本行」已招攬銷售或建議的「金融產品」可能不再適合「客戶」,「本行」無持續責任確保「本行」已招攬銷售或建議的「金融產品」持續適合「客戶」;及 (iv) 如有需要,「客戶」會就其交易的「金融產品」尋求獨立專業顧問意見(包括法律、稅務、財務、投資或會計意見)。 (五) 第3.09 條(一)至(四)項由2017 年05 月29 日起生效,並只適用於涉及「本行」在生效當日或之後向「客戶」銷售任何「金融產品」的「交易」。 (六) 上述第3.09 條(一)至(四)項條款不適用於任何為「專業投資者」(定義見本第3.09 條下文)的「客戶」。除另以書面同意外, (i) 「本行」無須對「專業投資者」負上或承擔提供任何金融或投資意見或建議,或確保任何招攬或建議的合適性的責任;及 (ii) 「專業投資者」應根據其財政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及徵詢相關投資或產品獨立專業意見去行使其獨立判斷。 「專業投資者」定義為因下述原因,「本行」沒有責任對其承擔或履行確保任何金融或其他產品或招攬或建議該等產品的合適性的「客戶」:(i)「本行」符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的規定;及(ii)「客戶」被「本行」分類為“機構專業投資者”或“法團專業投資者”或其他類別的專業投資者(視情況而定),按「操守準則」不時之定義。 3.10 在「本行」沒有作出招攬、建議或意見或有別於「本行」作出的招攬、建議或意見的情況下,與「本行」進行的「交易」 (一) 就「客戶」在「本行」沒有作出招攬或建議或有別於「本行」作出的招攬或建議的情況下與「本行」進行的任何「交易」(包括涉及任何「金融產品」或任何「複雜產品」(定義見本第3.10條下文)的「交易」)而言,在進行該等「交易」前,「客戶」同意及確認會確保以下事項,「本行」會依賴「客戶」就下列的同意及確認: (i) 「交易」純按「客戶」本身的要求及基於其判斷而進行; (ii) 「客戶」完全明白「交易」的性質、條款及所涉及之風險; (iii) 「客戶」已考慮其本身的情況; (iv) 如有需要,「客戶」會就其進行的「交易」尋求獨立專業顧問意見(包括法律、稅務、財務、投資或會計意見); (v) 「本行」不會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亦不會承擔任何投資顧問謹慎責任或就該等「交易」承擔任何責任;及 (vi) 除第I 部份第19.02條所述外,「本行」無須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有關「交易」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包括間接或相應而生的損失)、成本或損害負責。 (二) 就任何「本行」沒有向「客戶」作出招攬或建議的「複雜產品」(定義見本第3.10條下文)而言,除於本部份第3.10(一)條所述之保證外, 「客戶」亦同意及確認: (i) 任何「客戶」向「本行」提供的資料(包括「客戶」之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均屬完整、準確及最新,「本行」會依賴「客戶」所作出的該同意及確認; (ii) 假如有關「客戶」或「複雜產品」的情況之後有所改變,該「複雜產品」可能不再適合「客戶」,「本行」無持續責任確保任何「本行」已交易之「複雜產品」持續適合「客戶」;及 (iii) 「本行」無須對「專業投資者」(定義見本部份第3.09條)負上或承擔確保任何「複雜產品」的「交易」的合適性的責任。 「專業投資者」「客戶」應根據其財政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及徵詢相關投資或產品獨立專業意見去行使其獨立判斷。 (三) 為免存疑,本「章則」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本行」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本行」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亦不應被視為減損 ,於「操守準則」下或任何監管機構規定 「本行」就複雜產品負有的責任及義務。 「複雜產品」指一項由於結構複雜,致令其條款、特點及風險在合理情況下不大可能會被零售投資者理解的投資產品(包括,為免存疑,任何不受證券及期貨交易條例監管之結構性投資產品)。「複雜產品」之定義由「本行」不時唯一絕對酌情決定。 3.11 只是向「客戶」提供任何推廣材料或任何市場或產品資料並不單獨構成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產品。
4. 特定規章
4.01 本「章則」各部份所述之「服務」由「本行」根據有關部份之條文提供。此外,「本行」可就不時提供之新或現有「服務」、優待或優惠指定其他章則。「客戶」使用任何「服務」、優待或優惠,即表示「客戶」接受所有適用章則及「客戶」須受該等章則所約束。 4.02 「客戶」就綜合戶口及本「章則」所簽署之所有表格及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申請表格或開戶表格)構成「客戶」與「本行」就綜合戶口之一份單一協議。 4.03 倘若存在任何分歧、只要涉及「交易」或「服務」,則有關條款之優先效力應以下列順序為準;(1)經「客戶」簽署之與該等「交易」或「服務」有關之任何表格或文件,(2)本「章則」中規限該等「交易」或「服務」之部份及(3)本「章則」之其他條款。
5. 「客戶」指示
5.01 除以書面作出「指示」外,「本行」可不時指定「客戶」可向「本行」作出「指示」之其他途徑或媒介以及指定規管使用該等途徑或媒介作出「指示」之章則(包括風險披露聲明書)。 5.02 當該綜合戶口非單名持有,任何一名「客戶」以電子途徑或媒介發出的「指示」,對所有其他「客戶」均具約束性,即使其他「客戶」並沒有特別指明或同意使用前述之途徑或媒介發出「指示」。 5.03 當「客戶」使用任何途徑或媒介發出「指示」,而該「指示」毋須簽署,則任何一名「客戶」或任何一名「授權人士」以該途徑或媒介發出之「指示」對所有「客戶」均具約束性,即使「客戶」已向「本行」指明任何其他戶口運作或簽署安排。 5.04 僅在獲「本行」同意(該同意或會受「本行」指定之有關條件的規限)的情況下,向「本行」發出之任何「指示」方可取消或撤回。一切已發出之「指示」,不論由「客戶」本人或報稱為「客戶」之其他「人士發出,經「本行」真實理解及辦理後,均屬不可撤銷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除(如適用)核實「客戶」向「本行」指定之最新簽名式樣及簽署安排外,「本行」並無責任確證發出「指示」人士之身份或權限,或查證有關「指示」之真確性。 5.05 如本「章則」規定「客戶」需發出「指示」,則「本行」獲授權執行「授權人士」之「指示」。根據或因「指示」而進行之任何「交易」對「客戶」均具約束力。 5.06 「本行」有權不時指定接收「指示」之地址、電話號碼或其他通訊詳情。 5.07 有效之「指示」,必須在發出時提供個人識別密碼、編號或其他「本行」合理需要之資料或詳情,並經「本行」規定之方式接納。
6. 「電話理財密碼」及「互聯網密碼」
6.01 「客戶」應以真誠行事,並小心將「電話理財密碼」及「互聯網密碼」(如有)妥為保密。無論在何時或在任何情況下,「客戶」均不能將「電話理財密碼」或「互聯網密碼」(如有)向任何「人士」透露。 6.02 「客戶」須對「電話理財密碼」及╱或「互聯網密碼」(如有)因任何意外或未經授權而洩露予任何「人士」負全責,並承擔「電話理財密碼」及╱或「互聯網密碼」(如有)被未獲授權「人士」使用或被用作未經許可用途之風險。 6.03 「客戶」若發覺或懷疑「電話理財密碼」及╱或「互聯網密碼」(如有)被洩露予任何未獲授權「人士」或發出任何未經授權之「指示」,「客戶」應即時親身或利用「本行」不時提供之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通知「本行」(「本行」或會要求「客戶」將有關詳情以書面確證)並盡快更改「電話理財密碼」及╱或「互聯網密碼」(如有)。除上述外,在「本行」正式接獲「客戶」任何通知前,所有由任何「人士」利用綜合戶口進行之一切提款、轉賬及╱或交易,不論其是否已獲得「客戶」授權,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6.04 「電話理財密碼」(如有)一經「本行」配予「客戶」或「互聯網密碼」一經「客戶」設立且通知「本行」,即告有效,直至由「本行」取消或徵得「本行」同意取消。「電話理財密碼」及╱或「互聯網密碼」(如有)若有任何更改均須先得到「本行」同意方才生效。 6.05 (a) 如文義要求或允許,在本「章則」中任何對「電話理財密碼」及「互聯網密碼」的提述包括任何「私人密碼」。 (b) 當「客戶」或「授權人士」使用「服務」,就「綜合戶口」的任何交易或事宜發出「指示」,透過「服務」操作任何與「客戶」同名的戶口,或獲取資料時,「本行」可使用私人密碼確認「客戶」或「授權人士」的身份。私人密碼可不時由「客戶」、「授權人士」或「本行」設定,或由「本行」指定或批准的保安編碼器產生,或從「客戶」或「授權人士」於「本行」登記的生物辨識資料建立。 (c) 「客戶」須完成並遵守,及確保每位「授權人士」完成並遵守,「本行」指定的步驟及條件,從而在「本行」建立或登記其生物辨識資料,並用作私人密碼。
7. 戶口運作指令
於無任何特定「指示」及受任何由「客戶」作出以「本行」為受益人之「抵押權」規限之情況下: (一) (1) 「本行」可將「客戶」在一項「交易」中應收之款額或收入,存入「客戶」於「本行」開立之任何一個或多個以任何貨幣開立之往來、儲蓄及有期存款戶口; (2) 「本行」依據一項「指示」代表「客戶」購買之證券,當記錄於證券「附屬戶口」之貸方內; (3) 「本行」依據一項「指示」代表「客戶」購買之「單位」,當記錄於「黃金」「附屬戶口」之貸方內;及 (二) (1) 「本行」可從「客戶」於「本行」開立之任何一個或多個以任何貨幣開立之往來、儲蓄及有期存款戶口支取任何依據或由於一項「指示」引起之支付或提款; (2) 任何依據或由於一項「指示」沽售或提取之證券,當記錄於證券「附屬戶口」之借方內; (3) 「本行」依據或由於一項「指示」代表「客戶」沽售之「單位」,當記錄於「黃金」「附屬戶口」之借方內。
8. 聯名戶口
倘「客戶」多於一名: (一) 各「客戶」共同及個別承擔債務及責任; (二) 即使有任何「客戶」或其他「人士」應受本「章則」約束但未被如此約束,每位「客戶」仍將受本「章則」約束 (三) 「本行」有權與個別「客戶」處理任何事宜(包括在任何程度上解除該「客戶」清償債務之責任),而不影響任何其他「客戶」之債務; (四) 任何「客戶」均無權享有為其他「客戶」債務或責任作保證人之有關權利或補償; (五) 任何由「客戶」發給「本行」之通訊須由每位「客戶」或仍在生之「客戶」發給「本行」始告生效。若由「本行」發給「客戶」,則發給任何一位「客戶」便告生效;及 (六) 在任何「客戶」死亡時,「本行」須待仍在生之「客戶」提供「本行」信納之有關「客戶」之死亡證明及證明遵守法律之所有適用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支付或結清遺產稅)後,按仍在生之「客戶」之指示持有「資產」。 (七) 如產品╱交易合適性評估適用,「本行」將會根據發出有關「指示」的「客戶」的資料進行合適性評估。
9. 委任
9.01 「本行」可委任及授權任何「人士」為代名人或代理人,代表「本行」提供任何「服務」及行使本「章則」賦予「本行」之任何權力。只要「本行」在委任該等「人士」時採取與本身業務運作時等同之審慎態度,則毋須為該等「人士」之任何行為、遺漏、疏忽或違約負責。 9.02 「本行」有權為提供服務而向任何「本行」授權「人士」透露有關「客戶」、「附屬戶口」及「服務」之任何資料。 9.03 「本行」可委任任何「人士」出任其代理人,以代表「本行」向「客戶」收取任何或全部欠款。「本行」因此而涉及所有之合理支出及費用,概由「客戶」負責。
10. 資金充足
10.01 若有關之戶口資金不足或沒有預定信貸額,則「指示」將不會受理;然而在上述情況下,「本行」仍可自行酌情決定,辦理上述「指示」,而毋須預先徵求「客戶」同意或給予「客戶」通知。 10.02 在不影響本部份第10.01 項條文下,如「本行」按一項「指示」而安排之指令或進行之交易因資金不足而未能完成,「本行」有權(但沒有責任)隨時自行酌情決定安排相應之指令或進行其他交易以作抵銷。任何因此而引致之損失概由「客戶」承擔。然而倘有任何因上述交易而獲取之利益則屬「本行」所有。「本行」就上述損失及其數額而發出之書面證明對「客戶」均具約束力並且是確定無疑,惟任何明顯錯誤則除外。
11. 交易「通知書」及戶口結單
11.01 除「適用規例」另有需要或批准外,依據或由於「指示」完成之「交易」會於有關期間之結單內列出。 11.02 除任何「適用規例」另有需要或批准外,「本行」將按月向「客戶」發出戶口結單(包括證券戶口資產結單)。「本行」將會向「客戶」發出綜合戶口綜合結單或按「客戶」個別「附屬戶口」發出獨立結單,惟如果根據任何「適用規例」,「本行」毋須發給結單,則有關「戶口」將不會獲發結單。 11.03 「客戶」同意審核「本行」所發出的每份交易通知書、買賣單據、戶口結單,包括綜合戶口結單,或「證券」戶口組合結單(統稱「戶口結單」)並檢查有否錯漏、偏差、未經授權扣款或因任何原因而引致的交易或入賬,包括但不限於偽造、冒簽、詐騙、未經授權交易或「客戶」或其他人士的疏忽等(統稱「錯失」)。 「客戶」亦同意戶口結單是「本行」與「客戶」之間就其戶口結餘的確實證明,而戶口結單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並將視為「客戶」已同意放棄任何就月結單而向「本行」提出反對或追討賠償的權利。除非「客戶」在「本行」專人送遞或寄出戶口結單之後90 天內,以書面將任何錯失通知「本行」。
12. 付款及利息
12.01 「客戶」須承擔所有或任何與「備用透支」、其他「交易」及╱或「服務」所產生之透支及╱或貸款,並在「本行」提出要求時清還全部債務及按日計算之利息。「客戶」所繳付之利息乃由獲取貸款日起,依「本行」隨時訂定之利率計算至實際清還日止(包括判決之前及之後)之利息。計算利息以實際過去之日數為準,並按複息計算。應付之利息會在每月之一天或由「本行」按其慣例所指定之其他日期,直接於綜合戶口內之港幣往來存款戶口或經「本行」與「客戶」同意之其他「附屬戶口」支取,該等利息並會成為虧欠「本行」本金之部份及需繳付利息。 12.02 「客戶」須依照「本行」指定之支付方式付款,支付之款項不得附帶任何形式之抵銷、反索償、現在或將來之稅款、預扣、扣除或其他條件。若「客戶」在法律上被迫作出該項預扣,則須增加「客戶」應繳之款項,使「本行」實收之金額相當於原先應收取而毋須預扣之數額。 12.03 「客戶」須以有關債務之幣值付款予「本行」,或若經「本行」書面同意,「客戶」可以其他貨幣支付。在此種情況下,須按「滙率」兌換該種貨幣。 12.04 除非及直至「本行」以應付之貨幣收妥「客戶」應付之款項,按照任何法律判決或法院命令或其他原因向「本行」支付之款項不能解除「客戶」有關綜合戶口之付款責任,如「客戶」以另一種貨幣支付債務而按「滙率」兌換後有不足,「客戶」須補償差額。
13. 回扣及佣金
「本行」及其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如適用)有權毋須預先通知「客戶」,接受及保留並供「本行」自行運用及受惠因代「客戶」提供「服務」及╱或辦理「交易」所產生之全部利潤、回扣、經紀費、佣金、收費、利益、折扣或其他益處。
14. 滙率
「本行」有權以「本行」合理指定之任何貨幣支付與綜合戶口有關之任何款項。若需要將某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有關之兌換率將根據「滙率」計算。
15. 費用及開支
15.01 「本行」有權不時釐訂有關「綜合戶口」之收費及費用,並須按監管要求作出通知。如「客戶」於生效日期後仍在「本行」維持「綜合戶口」,該等修訂及╱或補充即對「客戶」具有約束力。該等通知可以展示、廣告或其他「本行」認為恰當之形式發出。由「本行」制訂之現行收費及費用清單可由「本行」於要求時提供。 15.02 因提供任何「服務」或「備用透支」(包括「本行」為執行本「章則」及(如適用)任何以「本行」為受益人之抵押權之任何權利)而合理地產生之一切合理支出(律師費或其他)概由「客戶」負責。
16. 暫停及終止「服務」
16.01 (一)「 本行」保留權利,在「適用規例」規定或有合理理由時,毋須給予任何通知及原因,隨時暫停或終止任何「服務」。(二)在不限制第16.01(一)條的效力下,「本行」可經考慮第19.02(七)條中指明的情況或事項後於任何時間暫停或終止任何「服務」。 16.02 在不影響第 I 部份第 16.01 項條文下,「本行」有權於以下情況毋須通知「客戶」而即時結束所有或任何一個「附屬戶口」: (一) 因「適用規例」有任何修改而令維持或運作該「附屬戶口」或其任何部份被禁止或變成非法; (二) 若「本行」合理地認為「客戶」嚴重違反或拒絕履行本「章則」之任何責任;或 (三) 根據「本行」之賬目及記錄,任何「附屬戶口」於連續六個月或「本行」合理規定之較短期間,結餘均為零。 16.03 儘管「服務」遭暫停或終止及「客戶」要求提取現金或資產,「本行」仍有權完在此之前「客戶」進行或「本行」代「客戶」進行之交易或結算「客戶」在本「章則」下之債務。此外,「本行」有權於暫停或終止「服務」時,自行酌情取消所有或任何未完成之「指示」。 16.04 即使在本「章則」條款中有任何條款與此條款有相反的規定,無論是否有原因,「本行」將保留權利可預先通知而終止任何戶口(在特別情況下,「本行」或會自行終止戶口而無須預先通知)。
17. 修訂
除本「章則」另有規定外,(一)「本行」可隨時及不時修改本「章則」及╱或增補新條文;(二)任何對於本「章則」的修訂及╱或補充、任何本「章則」下指定項目及任何其他資料,一經「本行」按監管要求作出通知即屬生效。如「客戶」於生效日期後仍在「本行」維持「綜合戶口」,或繼續使用「備用透支」或該等「備用透支」的任何部分仍未清還,該等修訂及╱或補充即對「客戶」具有約束力。該等通知可以展示,廣告或其他「本行」認為恰當之形式發出。
18. 通訊
18.01 「本行」有權隨時就各類「服務」指定通知(不論為書面或其他形式)及通訊方式。 18.02 以專人送遞、郵遞、圖文傳真、專用電報、互聯網、電郵或手機短訊發出之通訊,如由專人送遞,在送遞或留放於在「本行」最後登記之地址後,即視為已送達「客戶」。如採用郵遞,於寄出48小時後即視為已寄達本地「客戶」;外地「客戶」則於寄出七天後即視為已寄達。如採用圖文傳真、專用電報、互聯網、電郵或手機短訊,則於按在「本行」最後登記之圖文傳真或專用電報號碼或電郵地址或手機號碼發出或傳送當日即視為已傳達「客戶」。所有送交「客戶」或其授權代表之物件,運送途中之風險概由「客戶」承擔。 18.03 除非「本行」另有規定其他通知方式或通訊模式,否則「客戶」發給「本行」之一切通訊,須以書面送至開立綜合戶口之分行,並於「本行」實際收到通訊之時方為送達「本行」。
19. 免責及賠償承擔
19.01 「客戶」因「附屬戶口」內之資產或財產應繳之任何稅款,「本行」概不負責。就任何根據本「章則」擬進行之投資或交易而在適用法律下可能影響「客戶」之稅務問題(包括但不限於就任何投資或交易之利息、股息、派息或其他收益申請稅務抵扣或較低之預扣稅率),「客戶」須自行負責尋求獨立之專業意見及予以處理。除非「本行」另有書面明確同意,「本行」概不就該等問題負責。但如「本行」要求,「客戶」亦須填寫,提供資料,簽署及遞交稅務表格,證書或其他文件,以便「本行」或其任何代名人、保管人及╱或代理人就根據本「章則」代「客戶」進行之投資或交易按有關法律管轄區之稅務機構要求予以提交。為此,「客戶」同意與「本行」,其代名人,保管人及╱或代理人合作並提供所需資料及協助。 19.02 除因「本行」或「本行」職員或僱員之疏忽或過失外,對於以下情況對「客戶」或第三者造成或引起之結果〔只限於直接及純粹由此而引致之直接及可合理地預見之損失及損害(如有)之情形〕,「本行」概不負責: (一)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不論獲授權與否)使用「服務」; (二) 於傳送「指示」或其他資料遇上任何干擾、中斷、延誤、損失、毀壞或其他故障或偏差; (三) 傳送「指示」或資料之任何電訊公司、設備、器材或中介者,或「本行」或「本行」之代理人或任何第三者將有關「客戶」之「指示」或資料披露; (四) 「本行」因市場情況以致不能辦理一項「指示」及以所述方式及時間辦理一項「指示」; (五) 任何「適用規例」之實施或改變、市場受干擾或波動,或任何政府、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實施程序、限制或暫停交易,或任何有關銀行、財務機構、經紀、交易所、結算所或政府出現破產、無力償債或清盤; (六) 與「服務」有關的任何機械故障、電力中斷、操作故障、失靈、設備或裝置之不足; (七) 「本行」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行為、不作為、情況、事件或意外而導致或因而引起的「服務」中斷、暫停、未有提供或延誤提供,包括但不限於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水災及海嘯)、政府行為、火災、國內動亂、罷工、停工或其他勞資糾紛(不論涉及「本行」或他人的僱員)、戰爭、軍事行動、動盪、政治叛亂、暴動、公眾示威、惡意破壞、任何形式之恐怖活動(不論實際或威脅的)、疾病大流行或流行病或任何性質的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香港法例第599章)中定義的任何表列傳染病或與該表列傳染病具有類似或可比窒礙效果的其他傳染病)的廣泛爆發;及╱或 (八) (如適用)「本行」或其他「人士」對「抵押資產」所作之任何行動、延誤或疏忽。 19.03 除因「本行」或其職員或僱員之疏忽或故意失責外,「客戶」須承擔賠償「本行」及其職員或僱員因提供「服務」或行使或維護本「章則」賦予「本行」之權力及權利,而可能招致之任何債務、索償、要求、損失、損害賠償、稅項、訟費、費用及任何支出(包括但不限於按全部補償基準支付之合理法律費用及合理地產生之其他合理支出,以及香港稅務局向「本行」收取涉及「客戶」所得溢利或收益之任何稅項)及一切法律行動及法律程序,並只限於直接及純粹由此而引致之直接及可合理地預見之損失及損害(如有)。「本行」有權扣繳、保留或扣除一定數額之「客戶」資產並由「本行」保管或控制,或從「客戶」在「本行」之任何戶口扣繳、保留或扣除一定款額、以彌補在本 19.03 項條文下「本行」合理認為足以償還「客戶」虧欠「本行」之債務。即使綜合戶口終止,此項補償仍繼續維持有效。 19.04 為避免疑慮,「客戶」毋須就因「本行」或其職員或僱員詐騙或欺騙所導致或由於任何人士(「客戶」除外)之詐騙或欺騙而「本行」未有合理關注及處理所導致之未經授權交易負上責任。
20. 抵銷及留置權
20.01 「本行」有權隨時及毋須給予「客戶」事先通知,而將「客戶」在「本行」開立之戶口內任何結餘款項合併或彙集,並將其中任何數額用以抵銷、扣取、扣減及╱或轉賬,以償還「客戶」虧欠「本行」之應付款項、負債及債務(不論以任何身份虧欠,亦不論是實際債務、或有債務、共同或個別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根據第I部分第15及19項條文所虧欠之任何數額)。如合併、彙集、抵銷、扣取、扣減或轉賬需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兌換價將按「滙款」計算。如屬聯名戶口,「本行」可行使第20.01項條文賦予之權利,將該等聯名戶口內之任何結餘款項,用以抵銷該等聯名戶口之其中一名或多名戶口持有人虧欠「本行」之款項。 20.02 「本行」有權行使留置權,扣留「客戶」存放或即將存放於「本行」或由「本行」持有或控制之所有財產(不論「本行」是否在一般銀行業務運作下或其他理由接受「客戶」託管)。同時「本行」有權出售該等財產,並將出售收益在扣除合理開支後,用以清償「客戶」虧欠「本行」之任何應付款項、負債及債務(包括但不限於第I部份第20.01項條文所述任何數額)。然而,若負債是「客戶」按第I部份第15項條文虧欠「本行」之費用、收費及支出,「本行」將不會對「客戶」擁有屬於任何「公眾公司」「相關股本」之任何普通股股份或賦予股票持有人在股東大會上投票權利之其他類別股份或其他形式之證券行使上述留置權。
21. 收集及披露「客戶資料」
21.01 釋義 出現於本第21條的詞語有附錄A所載或下列涵義。附錄A所載一個詞語的涵義與下列涵義如有任何衝突,下列涵義於本第21條內適用。「權力機關」包括對「滙豐集團」任何部分具有司法權限的任何本地或外地司法、行政、公營或監管機構、任何政府、任何「稅務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法院、中央銀行或執法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或彼等的任何代理。 「合規責任」指「滙豐集團」要符合下列各項的責任:(a)任何「法律」或國際指引及內部政策或程序,(b)「權力機關」的任何要求或「法律」下申報、披露或其他責任,及(c)要求「滙豐集團」核實其客戶身分的「法律」。 「關連人士」指「客戶」以外的人士或實體,而其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或「稅務資料」)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向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提供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因其他與提供「服務」有關的原因獲得。「關連人士」可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保證人或提供第三方抵押的人士、公司的成員、董事或職員、合夥商的合夥人或合夥成員,任何「主要擁有人」、「控制人」、基金投資者、信託的實益擁有人、受託人、財產授予人或保障人、指定戶口持有人、指定收款人、「客戶」的代表、代理或代名人,或與「客戶」建立了關係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而該關係關乎「客戶」及「滙豐集團」的關係。 「控制人」指控制實體的個別人士。就信託而言,指財產授予人、受託人、保障人、受益人或各類受益人,及就信託行使最終實際控制權的任何其他人士。就非信託實體而言,指處於相等或類似控制位置的人士。 「客戶資料」指所有或任何有關「客戶」或「關連人士」的下列各項(如適用):(i)「個人資料」,(ii)關於「客戶」、「客戶」的戶口、交易、使用「本行」產品及服務,及「客戶」與「滙豐集團」關係的資料,及(iii)「稅務資料」。「金融罪行」指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賄賂、貪污、逃稅、欺詐、逃避經濟或貿易制裁,或違反,或規避或違反有關此等事宜的任何「法律」的任何行為或意圖。 「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指「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為符合就或有關偵測、調查及防止「金融罪行」的「合規責任」而可能作出的任何行動。 「滙豐集團」一併及分別地指滙豐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屬公司、子公司、聯營實體及彼等的任何分行及辦事處。而「滙豐集團成員」具有相同涵義。 「法律」包括任何本地或外地法律、規例、判決或法院命令、自願守則、制裁制度、任何「滙豐集團成員」與「權力機關」的協議,或「權力機關」之間適用於「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的協議或條約。 「個人資料」指任何與一名個別人士有關的資料而從該等資料可確定該名個別人士的身分。 「服務」包括(a)開立、維持及結束「客戶」的戶口,(b)提供信貸融資及其他銀行、金融及保險產品及服務、處理申請、信貸及資格評估,及(c)維持「本行」與「客戶」的整體關係,包括向「客戶」促銷服務或產品、市埸調查、保險、審計及行政用途。 「主要擁有人」指直接或間接地享有一個實體多於10%的利潤或權益的任何個別人士。 「稅務機關」指香港或外地稅務、稅收或金融機關。 「稅務證明表格」指「稅務機關」或「本行」為確認「客戶」的稅務狀況或「關連人士」的稅務狀況而不時發出或要求提供的任何表格或其他文件。 「稅務資料」指關於「客戶」稅務狀況或任何擁有人、「控制人」、「主要擁有人」、實益擁有人或「關連人士」稅務狀況的文件或資料。「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下列的資料:稅收居民身分及╱或組織所在地(如適用)、稅務居籍、稅務識別號碼、「稅務證明表格」、某些「個人資料」(包括姓名、住址、年齡、出生日期、出生地點、國籍、公民身分)。 21.02 收集、使用及分享「客戶資料」 本第21.02條解釋「本行」如何使用關於「客戶」及「關連人士」的資料。適用於「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私隱聲明》亦包含有關「本行」及「滙豐集團」如何使用該等資料的重要信息。「客戶」應一併閱讀本條款及《私隱聲明》。「本行」及「滙豐集團成員」可按本第21.02條及《私隱聲明》使用「客戶資料」。 「客戶資料」不會披露予任何人士(包括其他「滙豐集團成員」),除非: ‧ 「本行」因應法律要求作出披露; ‧ 「本行」有公眾責任作出披露; ‧ 「本行」因正當的商業用途需要披露; ‧ 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作出披露; ‧ 按本第21.02條或《私隱聲明》所載作出披露。 收集 (a) 「本行」及其他「滙豐集團成員」可收集、使用及分享「客戶資料」。「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代表可要求提供「客戶資料」。「客戶資料」可直接從「客戶」或「關連人士」、或從代表「客戶」或「關連人士」的人士或其他來源(包括公開資料)收集,亦可與「本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可獲取的其他資料產生或組合。 使用 (b) 「本行」及「滙豐集團成員」可就下列用途使用、轉移及披露「客戶資料」:(1)附錄1(適用於非「個人資料」的「客戶資料」)列出的用途,(2)《私隱聲明》(適用於「個人資料」)列出的用途,及(3)把「客戶資料」與「本行」或「滙豐集團」為任何用途而持有的任何資料進行核對,不論是否有意對「客戶」採取任何不利行動((1)至(3)統稱「用途」)。 分享(c) 如為「用途」而需要及適當的,「本行」可向下列人士轉移及披露任何「客戶資料」:(1)《私隱聲明》列出的接收者,而該等接收者亦可為「用途」而使用、轉移及披露該等資料及(2)附錄1(適用於非「個人資料」的「客戶資料」)列出的接收者。 「客戶」的責任 (d) 「客戶」同意提供完整、準確及最新的「客戶資料」,及不時提供予「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的「客戶資料」如有任何變更,「客戶」同意從速(在任何情況下於30天內)以書面通知「本行」。「客戶」亦同意從速回覆「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就提供「客戶資料」的任何要求。就非個人「客戶」而言,「客戶」進一步承諾就董事、股東、合夥人、「控制人」、法律地位或章程文件的任何更改(以「本行」不時指定或認可的方式)通知「本行」。 (e) 「客戶」確認其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或「稅務資料」)已被或會被提供予「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的每名「關連人士」已獲通知及同意(或在有關時候會獲通知及同意)其資料按「本行」不時修改或補充的本第21條、附錄1及《私隱聲明》所載處理、披露及轉移。「客戶」須知會任何該等「關連人士」他們有權查閱及改正其「個人資料」。 (f) 「客戶」同意「本行」按本「章則」所述使用、儲存、披露、處理及轉移所有「客戶資料」,並會作出任何適用資料保障法律或保密法律不時要求的行動,以容許「本行」如上述行事。如「客戶」未能或未有在任何方面遵守本第21.02(e)及21.02(f)條列出的責任,「客戶」同意從速以書面通知「本行」。 (g) 如: ‧ 「客戶」或任何「關連人士」未有按「本行」合理的要求從速提供完整、準確及最新的「客戶資料」,或 ‧ 「客戶」或任何「關連人士」拒絕給予或撤回任何「本行」為「用途」(不包括向「客戶」促銷或推廣產品及服務有關的用途)而處理、轉移或披露「客戶資料」所需的任何同意,或 ‧ 「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就「金融罪行」或相關風險產生懷疑, 「本行」可能: (i) 未能向「客戶」提供新「服務」或繼續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並保留終止「本行」與「客戶」關係的權利; (ii) 作出所需行動讓「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符合「合規責任」;及 (iii) 若本地「法律」許可,封鎖、轉移或結束「客戶」的戶口。 另外,如「客戶」未有按要求從速提供「客戶」或「關連人士」的「稅務資料」及隨附陳述書、豁免書及同意書,「本行」可自行判斷有關「客戶」或「關連人士」的狀況,包括「客戶」或「關連人士」需否向「稅務機關」申報。「本行」或其他人士可能被要求扣起任何「稅務機關」合法要求的金額,並支付有關金額予適當的「稅務機關」。 21.03 「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 a. 「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包括但不限於:(i)審查、攔截及調查任何指示、通訊、提取要求、「服務」申請,或任何「客戶」或替「客戶」收取或支付的款項;(ii)調查款項的來源或預定收款人;(iii)組合「客戶資料」和「滙豐集團」持有的其他相關資料;及(iv)對個人或實體的狀況作進一步查詢(不論其是否受制裁制度約束),或確認「客戶」或「關連人士」的身分及狀況。 b. 「本行」及「滙豐集團」的「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可導致延遲、阻截或拒絕支付或清算任何款項、處理「客戶」的指示或「服務」申請,或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對「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就完全或部分跟進行「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相關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不論損失以任何方式產生),「本行」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均無需向「客戶」或第三方負責。 21.04 稅務合規 「客戶」及各「關連人士」以彼等的「關連人士」身分(而非彼等的個人身分),承諾「客戶」自行負責了解及遵從其有關及因開立及使用戶口或由「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提供的「服務」而在所有司法管轄區引起的稅務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繳稅,或提交報稅表或其他有關繳交所有相關稅項的所需文件)。各「關連人士」亦以彼等的「關連人士」身分(而非彼等的個人身分)為彼等的自身作出相同承諾。某些國家的稅務法例具跨領域效用,不論「客戶」或「關連人士」的居籍、住處、公民身分或成立所在地。「本行」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均不提供稅務意見。「本行」建議「客戶」尋求獨立法律及稅務意見。「客戶」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可能引起的稅務責任,包括任何特別有關開立及使用戶口、及「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提供的「服務」的稅務責任,「本行」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均無需負責。 21.05 雜項 a. 本第21條與「客戶」與「本行」之間的規管任何其他服務、產品、業務關係、戶口或協議的條文如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概以本第21條為準。b.本第21條中的全部或任何條文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在任何方面如變成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該條文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或本第21條的其餘部分在該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均不受影響或損害。 21.06 終止後繼續有效 即使「客戶」、或「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終止對「客戶」提供任何「服務」或「客戶」的任何戶口結束,本第21條繼續有效。
22. 約束效力
「本行」、「本行」之受讓人、「客戶」、「客戶」之合法代表及合法繼承人均受本「章則」約束,即使「本行」與其他「人士」合併也如是。
23. 管轄法律及司法權管轄
23.01 本「章則」、「備用透支」、任何由「客戶」作出並以「本行」為受益人之抵押、「本行」與「客戶」之賬戶關係,以及「本行」支付「附屬戶口」名下結存之責任,乃受香港法律所管轄。於香港以外地區操作「附屬戶口」,須遵守當地之政府措施或限制。若「本行」因要遵守外地對「附屬戶口」之運作及╱或支款及╱或有關「本行」資產之「適用規例」、政府措施或限制而招致之任何損失、稅項及支出,「本行」概不負責。 23.02 「本行」及「客戶」均接受香港法院行使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然而,本「章則」及任何由「客戶」作出並以「本行」為受益人之抵押可在任何擁有管轄權之法院強制執行。
24. 有效文本
除另有指明外,本「章則」之英文本與中文譯本文義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25. 其他
25.01 本「章則」內之各項條文均可分割及獨立詮釋。即使任何條文因某法律管轄區之法律變成非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其餘條文之合法性、有效性或應執行性均不受任何影響。 25.02 本「章則」及任何由「客戶」作出並以「本行」為受益人之抵押賦予「本行」之權利、權力及補償、或「本行」行使該等或其他權利、權力或補償,均不會因「本行」按本「章則」採取之任何行動或未採取任何行動而受到影響。 25.03 「客戶」不得在未經「本行」書面同意(該同意未有被不合理地拒絕)前轉讓「客戶」在綜合戶口或任何「交易」中之任何或全部權利及利益或對該等權利及利益造成任何產權上之負擔。 25.04 一經「本行」提出合理要求,「客戶」須簽署有關文件及作出相應行動,務使便利「本行」行使本「章則」及任何由「客戶」作出並以「本行」為受益人之抵押賦予之權力及權利。 25.05 (1) 「本行」可以(但並非必須)及「客戶」明確地授權「本行」用錄音或其他方式將「客戶」以口頭向「本行」發出之「指示」及其他「客戶」與「本行」間之所有口頭通訊予以記錄。該等指示及通訊乃與綜合戶口有關,包括但不限於以電話發出之通訊(統稱「口頭通訊」)。「客戶」明確同意如於任何時間就任何「口頭通訊」之內容出現爭議,該等「口頭通訊」之錄音或其他形式之記錄,或由「本行」一名職員簽署核證真實有關記錄謄本,足以作為「本行」與「客戶」就該等「口頭通訊」內容及性質之最終證據。除非相反之證明成立,否則此等將作為該等爭議之證明。 (2) 如「本行」認為有合理之理由,則可以保留拒絕執行任何「口頭通訊」之權利。此外,「本行」保留延遲執行任何「口頭通訊」之權利,「本行」亦可於認為恰當時,要求取得該「口頭通訊」之進一步資料。 25.06 根據任何「適用規例」或市場慣例,「本行」可於縮微拍攝或掃瞄後銷毀任何有關綜合戶口或任何「服務」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由「客戶」開出或存入之支票),並於「本行」認為恰當之期間後銷毀任何縮微拍攝或掃瞄記錄。 25.07 就「客戶」存於「本行」之存款而言,「本行」為債務人而「客戶」為債權人。就「本行」為「客戶」持有作妥為保管之項目而言,「本行」為委託保管人,「客戶」為受託保管人。「客戶」與「本行」之間可能出現的其他關係,視乎「本行」向「客戶」提供之服務而定。 25.08 除「客戶」及「本行」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章則」的任何條文 , 或享有本「章則」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附錄 1
下列條款關於使用、儲存、處理、轉移及披露非「個人資料」的「客戶資料」,並補充第21條。出現於本附錄1的詞語有本「章則」第21條列出的涵義。
使用非「個人資料」的「客戶資料」
非「個人資料」的「客戶資料」可被用作下列用途: (1) 考慮「服務」申請; (2) 審批、管理、執行或提供「服務」或「客戶」要求或授權的任何交易; (3) 遵守「合規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評估招攬或建議是否合理地適合「客戶」; (4) 進行「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 (5) 向「客戶」及為「客戶」債務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收取任何欠款; (6) 進行信貸調查及獲取或提供信貸資料; (7) 行使或保衛「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的權利; (8) 遵守「本行」或「滙豐集團」的內部營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及風險管理、系統或產品研發及計劃、保險、審核及行政用途); (9) 編製及維持「本行」的信貸和風險相關準則; (10) 確保「客戶」及為「客戶」債務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的信用維持良好; (11) 向「客戶」(及如「法律」許可,「關連人士」)促銷、設計、改善或推廣「服務」或相關產品及進行市場調查; (12) 確定「本行」對「客戶」的債務,或「客戶」或為「客戶」債務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對「本行」的債務; (13) 遵守「本行」或其任何分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根據以下各項須或被期望遵守的責任、要求或安排: (i) 任何「法律」或「合規責任」; (ii) 任何「權力機關」提供或發出的任何守則、內部指引、指引或指導; (iii) 與對「滙豐集團」整體或任何部分具司法權限的「權力機關」現在或將來訂立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或 (iv) 「權力機關」之間的任何協議或條約; (14) 遵守「滙豐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金融罪行」的任何方案就於「滙豐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責任、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15) 遵守「權力機關」施加的任何責任、指令或要求; (16) 使「本行」的實質或建議受讓人、或「本行」對「客戶」權益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能對有關擬進行的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作出評核; (17) 維持「本行」或「滙豐集團」與「客戶」的整體關係;及 (18) 與任何上述相關或有連帶關係的用途。
分享及轉移非「個人資料」的「客戶資料」
如為所有或任何「用途」而需要及適當的,「本行」可向「本行」認為所需的所有人士(不論所在處)轉移、分享、交換及披露非「個人資料」的「客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a) 任何「滙豐集團成員」; (b) 「滙豐集團」的任何代理、承包商、次承包商、服務供應商或聯營人士(包括彼等的僱員、董事及職員、代理人、承包商、服務供應商及專業顧問); (c) 任何「權力機關」; (d) 代表「客戶」行事的任何人士、收款人、受益人、戶口代名人、中介人、往來及代理銀行、結算公司、結算或交收系統、市場交易對手、上游預扣稅代理、掉期或交易儲存庫、證券交易所、「客戶」擁有證券權益的公司(如該等證券由「本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代「客戶」持有); (e) 就或有關獲取「服務」權益及承擔「服務」風險的任何一方; (f) 任何其他財務機構、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征信機構,以獲取或提供信貸資料; (g) 涉及「本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的任何業務轉讓、出讓、合併或收購的任何一方; (h) 任何提供資產管理服務予「客戶」的第三方基金經理;及 (i) 任何「本行」向其提供介紹或轉介的中介經紀。
第IV部份「備用透支」章則
1. 「備用透支」
1.01 「本行」可全權決定向「客戶」授出任何「備用透支」。 1.02 倘「本行」規定「客戶」申請任何「備用透支」,則由「本行」決定向「客戶」授出「備用透支」之通知將訂明該等「備用透支」之條款。「客戶」於使用該等「備用透支」時須受該等條款及本「章則」之其他適用條文所約束。 1.03 「本行」可指定任何可使用「備用透支」之「附屬戶口」。 1.04 「本行」擁有最終權力隨時要求即時償還任何「備用透支」之任何未償還款項以及取消任何「備用透支」。任何「備用透支」須由「本行」每月或於「本行」決定之其他相隔期間進行檢討。 1.05 「客戶」如於償還任何「備用透支」或任何與「備用透支」有關而須向「本行」付款時有任何困難,應盡快通知「本行」。
2. 「透支保障」及其他「信用透支」
「本行」可全權決定授出、修訂(包括但不限於修訂任何先前指定之限額)或取消「透支保障」或其他「信用透支」。
3. 「抵押透支」
「本行」可根據下列條件向「客戶」授出任何「抵押透支」:- (一) 「抵押透支」之最高限額將按每種就「抵押透支」而抵押予「本行」之資產之累積價值,再乘以適用「抵押透支成數」計算; (二) 「本行」無責任提供「抵押透支」,除非及直至「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已簽立「本行」要求之所有抵押品及╱或其他「本行」規定形式之文件,而所有「抵押資產」亦以「本行」滿意之方式作適當押記及轉移予「本行」或「本行」之代名人;及 (三) 「本行」可訂明可接受作為「抵押透支」之抵押品之資產種類及每種資產之「抵押透支成數」。
4. 「抵押資產」之抵押權
4.01 任何以「本行」為受益人之「抵押資產」抵押權為一項持續抵押,縱使「本行」持有任何其他抵押,抵押權亦不受影響並仍可執行。任何合併抵押權利之限制將不適用於以「本行」為受益人之「抵押資產」抵押權。 4.02 為保障「本行」就「抵押款項」之利益,「本行」有權經向「客戶」說明「本行」認為適當之保存期後保留產生任何抵押權之文件。 4.03 若「客戶」向任何「人士」抵押或意圖抵押所有或任何「抵押資產」(不論該抵押為固定或浮動),或任何「人士」對所有或任何「抵押資產」進行任何形式之訴訟或扣押程序,在以「本行」為受益人之「抵押資產」抵押權下產生之抵押若屬浮動抵押當在不作通知下即時自動變為固定抵押。 4.04 「客戶」現承諾保證: (一) 「抵押款項」於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逾「抵押資產」與「抵押透支成數」相乘價值。任何超額須以現金償還或存放於性質及價值為「本行」認可之額外資產; (二) 「客戶」是「抵押資產」之唯一權益所有人,除以「本行」為受益人之抵押權外,並不涉及其他產權上之負擔或索償; (三) 「本行」可將所有或任何「抵押資產」存放於「本行」任何行所,並可將「抵押資產」於行所間轉移;(四) 將所有「抵押資產」之證明文件及(如適用)已簽妥之轉讓文件交付給「本行」保管; (五) 就「抵押資產」中之任何抵押權於到期時繳付股本或其他一切款項; (六) 除非「本行」為受益人,或獲得「本行」書面指示或同意,否則不可亦不可意圖提取、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抵押資產」;及 (七) 不可作出任何可能影響「抵押資產」之價值及╱或「抵押資產」抵押權有效性之行動。 4.05 「本行」乃不可撤回地獲授權,在毋須事先通知「客戶」或徵得「客戶」同意之情況下,採取其認為適宜之步驟,令其可行使或保存其與「抵押資產」抵押權有關之權力和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一) 委任其他任何「人士」作為其代名人或代理人持有及管有和控制任何「抵押資產」,以「本行」、其代名人及╱或代理人之名義登記任何「抵押資產」,以及為此等目的與該代名人或代理人開設任何戶口,但「本行」毋須就該人士之任何作為,不作為、疏忽或失責而負責,只要「本行」在委任該「人士」時像經營本身業務般小心謹慎; (二) 指示負責保管或控制任何「抵押資產」之「本行」任何代名人或代理人(不論以代名人、管理人或其他身份)按「本行」認為合適之方式處理該等「抵押資產」; (三) 在合法許可之情況下,行使或促致行使「抵押資產」隨附之投票權及其他權利,猶如「本行」乃唯一法定及實益擁有人一樣; (四) 決定是否就「抵押資產」抵押權採取任何行動,包括與任何催繳、認購、要約、收購、擁有權、交換、轉換、續回或任何其他事項有關之行動; (五) 向「客戶」歸還與原先由「本行」或「本行」任何代名人或代理人所持有、存放、收取、獲過戶或以其名義登記之證券識別號碼不同之證券;及 (六) 於「客戶」在「本行」開立之任何一個或多個不論任何貨幣之戶口,扣除「本行」在完善、保存及╱或執行「抵押資產」抵押權或行使或其意是在行使與「抵押資產」抵押權有關之任何權力及權利而合理招致而且數額合理之所有成本、收費及支出(包括任何印花稅、登記費及其他稅項及支出); 4.06 「客戶」不得將「抵押資產」抵押權之任何權利或責任轉讓。惟「本行」可將全部或部份「抵押透支」之利益轉讓任何「人士」並把「抵押資產」抵押權賦予「本行」之相關權利轉讓予該「人士」。 4.07 「客戶」承諾及同意由「客戶」授出使「本行」受惠並與「本行」行使其於本章則項下權力及權利有關之任何授權書,乃為保證「客戶」履行本「章則」項下之義務及責任而授出。
5. 抵押權之執行
5.01 若「客戶」在任何「抵押款項」到期時未能償還,或違反「抵押資產」抵押權之任何條款,或無力或承認無力償還到期欠款,或涉及任何清盤或破產或同類訴訟,或「抵押資產」或「客戶」的其他任何資產遭扣押或有關訴訟程序經展開,「本行」即有權執行「抵押資產」抵押權。「本行」毋須預先提出還款要求、通知、或循法律程序或其他法律手續,而扣留「抵押資產」,並動用當中現金及自行酌情隨時按需要將所有或部份「抵押資產」變賣、出售或處理以抵償「抵押款項」而不受任何限制或索償影響。對任何因有關之扣留、動用、變賣、出售或處理而引致之損失,「本行」概不負責。 5.02 由「本行」任何正式授權之職員簽署之欠款證明書,對「客戶」而言是在任何時候「抵押款項」金額之最終及決定性證據。 5.03 「本行」可隨時繼續持以「客戶」名義已開立之戶口及以「客戶」名義開立之新戶口,該等新戶口其後產生之交易、收款或付款均不影響「客戶」之債務。
6. 「備用透支」及款項之運用
6.01 倘一個「附屬戶口」設有多於一種「備用透支」,有關之「備用透支」將按下列次序提供及運用: (一) 「抵押透支」; (二) 「透支保障」以外之「信用透支」;及 (三) 「透支保障」。 6.02 「客戶」如用超過「本行」所給予之任何「備用透支」限額,則視為未經批准透支。「客戶」須於「本行」通知時,償還就未經批准透支日起至實際清還日止(包括判決之前及之後)之利息,息率以「本行」不時全權決定之「本行」之最優惠貸款利率附加規定之息率計算。該等利息將從有關之「附屬戶口」支取,並會成為虧欠「本行」本金之部份及需繳付利息。 6.03 所有進誌在任何有「備用透支」之「附屬戶口」之款項均由「本行」以下列還款次序清償有關欠款: (一) 除「備用透支」所產生之本金及利息以外而欠下「本行」之所有債項; (二) 有關之「備用透支」(不論是否到期應付); (三) 因其他「交易」或「服務」而欠下「本行」之任何債項。 6.04 倘一個「附屬戶口」有多於一種「備用透支」,所有進誌於該「附屬戶口」之款項均由「本行」以下列還款次序清償有關欠款: (一) 除「備用透支」所產生之本金及利息以外而欠下「本行」之所有債項; (二) 「透支保障」; (三) 「透支保障」以外之「信用透支」; (四) 「抵押透支」; (五) 因其他「交易」或「服務」而欠下「本行」之任何債項。
7. 付款及利息
7.01 「客戶」須承擔所有或任何「備用透支」所產生之透支及╱或貸款,並在「本行」提出要求時清還全部債務及按日計算之利息。「客戶」所繳付之利息乃由獲取貸款日起,依「本行」隨時訂定之利率計算至實際清還日止(包括判決之前及之後之利息)。計算利息以實際過去之日數為準。應付之利息會在每月之一天或由「本行」按其慣例所指定之其他日期,直接於「往來存款戶口」或經「本行」與「客戶」同意之其他「附屬戶口」支取,該等利息並會成為虧欠「本行」本金之部份及需繳付利息。 7.02 除非及直至「本行」按「抵押資產」抵押權規定之貨幣收妥「客戶」應付之款項,按照任何法律判決或法院命令或其他原因向「本行」支付之款項不能解除「客戶」根據「抵押資產」抵押權規定之付款責任,如「客戶」以另一種貨幣支付債務而按「滙率」實際兌換後有不足,「客戶」須補償差額。 7.03 任何付給「本行」之款項可用以償還任何「抵押款項」,或存入「本行」認為適當之戶口以保存「本行」追討整筆「抵押款項」之權利。 7.04 就任何「抵押款項」而付給「本行」之款項,如因破產、清盤或任何其他原因而須根據法例退回,「本行」有權執行「抵押資產」抵押權,猶如有關款項未曾支付一樣。 7.05 在不影響本部份第7.01項條文之一般性情況下,「抵押透支」之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一) 任何以港幣有期存款作抵押之未清償「抵押透支」,利息計算方式為以下兩者較高者:(1)在綜合戶口下之港幣有期存款平均息率附加規定之息率及(2)「本行」最優惠貸款息率附加規定之息率; (二) 任何以外幣存款、「單位」或「證券」作抵押之未清償款項,以「本行」根據最優惠貸款息率、再按不同類別資產而指定之附加息率計算;及 (三) 任何餘下未償清款項,則按當時非授權透支之息率計算。 7.06 「本行」有權毋須預先通知,更改「本行」最優惠貸款息率。至於附加息率,則「本行」有權決定不時予以更改。如附加息率之更改在「本行」控制範圍內,「本行」會於有關更改生效之30天前,向「客戶」發出通知;否則,「本行」會於合理期間內給予「客戶」通知。若「客戶」於息率更改之生效日期後,仍繼續使用有關之「備用透支」,或該等「備用透支」仍有未還清款項,有關更改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7.07 倘「客戶」於到期日未能如期還款,「客戶」須於「本行」通知時,繳付由還款到期日至實際清還當日止(包括判決之前及之後)按「本行」以最優惠貸款利率附加規定之息率(可由「本行」不時全權決定)計算之逾期利息。該等逾期利息將由有關之「附屬戶口」支取,並會成為虧欠「本行」本金之部份及需繳付利息。
附錄A
「戶口級別」指「本行」就「客戶」之「綜合戶口」指定之戶口級別; 「適用提示補倉比率」指由「本行」完全酌情釐定於任何有關時間適用並通知「客戶」之「貸款限額比率」或「貸款市值比率」。為釋疑起見,「本行」可向「客戶」發出一段合理時間之事先通知後不時由「貸款市值比率」更改為「貸款限額比率」,或由「貸款限額比率」更改為「貸款市值比率」; 「適用規例」指任何監管機構、政府機關、交易所或專業團體不時頒佈之任何適用法律、規例或法令、或任何規則、指示、指引、守則、通知或限制(不論是否具法律效力); 「資產」指所有不時列於綜合戶口貸方之資產(不論屬現金或其他); 「授權人士」指獲「客戶」授權(連同簽署式樣)並按「本行」合理規定之方式知會「本行」及可向「本行」發出「指示」之「人士」; 「自動化服務」指「本行」根據第V部份第3項條文向「客戶」提供有關證券交易之自動化服務; 「自動撥數服務」指由「本行」根據第II部份第4項條文提供予「客戶」的自動資金轉賬服務; 「本行」指恒生銀行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德輔道中83號)、其繼承人及受讓人,及如文義允許,亦包括「本行」所委任作為其代名人或代理人以代表「本行」提供「服務」之任何「人士」; 「營業日」指「本行」在香港公開營業之一日。及如文義允許,亦指「本行」不時為每類「交易」指定接受發出「指示」之營業時間; 「存款證」指「本行」不時發行的任何可轉讓存款證; 「抵押證券」指「客戶」向「本行」抵押之有關證券,作為「孖展貸款」及作為客戶根據第VI部份條文不時向「本行」履行所有責任之持續抵押品; 「集體投資計劃」指就任何財產進行之任何安排,而 (一) 有關財產整體上是由營辦該安排的人士或代表該人士管理,及╱或投資者的供款及來自該安排的利潤或收益是滙集的; (二) 投資者對所涉及財產的管理並無日常控制;及 (三) 有關安排的目的或作用,是令投資者能夠分享或收取由(1)取得、持有、管理或處置有關財產(或其任何部份)所產生或(2)取得、持有、處置或贖回有關財產(或其任何部份)的任何權利、權益、所有權或利益而產生的,或因行使該等權利、權益、所有權或利益的任何權利而產生的、或因該等權利、權益、所有權或利益屆滿所產生並以任何形式或方式支付或分派的利潤、收益或其他回報, 並包括任何根據法例視為「集體投資計劃」的任何安排; 「往來存款戶口」指綜合戶口內所包括之港幣往來存款戶口; 「客戶」指開立綜合戶口之「人士」或每一名「人士」,並包括該等「人士」之任何遺產代理人或合法繼承人,及如文義允許,亦包括任何「授權人士」; 「貨幣轉撥服務」指「本行」根據第III部份第2項條文向「客戶」提供之自動貨幣兌換服務; 「截數時間」指「本行」不時指定用以確定「負結餘」的時間; 「買賣程序」指「本行」與有關「集體投資計劃」之「基金經理」協議以管理有關權益之認購、轉換、贖回及其他附帶事項; 「負結餘」 指在每個「營業日」之「截數時間」時於「往來存款戶口」所透支的總額,不論是由於使用「透支保障」或未經授權透支者; 「抵押透支成數」指「本行」就授出任何「抵押透支」而不時指定及通知「客戶」之各項存款或其他資產之適用抵押透支百分比; 「合資格證券」指於「聯交所」掛牌及不時被「本行」接納以向「客戶」提供「股票即買額服務」之證券; 「滙率」指由一種貨幣兌換至另一種貨幣之兌換率。此兌換率乃「本行」根據有關外滙市場當時通行之兌換率決定。該兌換率是決定性的,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就「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而言,其只適用於由獲得發牌經營第3類受規管活動的人所買賣的該等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斬倉比率」指「本行」不時酌情指定有關「貸款限額比率」或「貸款市值比率」之百分比(將於「客戶」垂詢時知會「客戶」),以決定「本行」何時可行使其根據第VI部份第4.04項條文之權利; 「基金經理」指「集體投資計劃」之經理人; 「黃金」指九九成色之金條; 「黃金戶口」或「黃金附屬戶口」指包含在綜合戶口之黃金結單戶口;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首次公開招股」指聯交所上市或將予上市證券之新發行或發售以銷售予公眾人士; 「債項」指「客戶」於任何地方以任何貨幣於現時或隨後任何時間到期或欠負「本行」之所有款項(孖展貸款除外),或「客戶」以任何形式不論是否就任何賬戶而可能或將會以任何貨幣欠負「本行」之所有款項(孖展貸款除外)(在每一種情況下,不論單獨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或以任何形式、名義或方式,以及不論作為主要債務人或擔保人),連同截至繳款當日「客戶」按不時有效之利率及條款須支付之利息、費用及其他銀行收費以及「本行」因「客戶」而招致之所有代墊付費用或開支; 「不合資格證券」指其「可按倉比率」為零之一種或多種證券,而「可按倉比率」由「本行」於任何有關時間釐定; 「即時覆盤服務」指「本行」根據第V部份第4項條文向「客戶」提供有關證券交易之覆盤服務; 「指示」指(一)「電話指示」;(二)以綜合戶口ATM卡透過自動櫃員機發出之指示;或(三)依照「本行」規定方式或方法送達或傳送至「本行」之書面或透過互聯網發送之指示,惟每項「指示」必須符合「本行」不時為每類「交易」指定之最低及╱或最高交易金額; 「綜合戶口」 指「客戶」名下之「綜合戶口」;「綜合戶口ATM卡」指由「本行」發給「客戶」之戶口卡,「客戶」可憑此卡透過自動櫃員機處理「本行」批准之「附屬戶口」及其他戶口; 「互聯網密碼」指為「客戶」當時設定之登入編號及密碼,用以發出互聯網指示時識別「客戶」; 「SimplyFund 戶口」指綜合戶口所包括之「附屬戶口」,及根據第X部份由「本行」向「客戶」提供「SimplyFund戶口」項下之服務; 「貸款」指根據「孖展貸款」而於任何有關時間欠負「本行」之本金及利息總額; 「貸款限額比率」指以百分比表示並按下列公式計算之貸款限額比率: (「貸款」/「最高貸款額」)×100% 「貸款市值比率」指以百分比表示並按下列公式計算之貸款市值比率: (「貸款」/「抵押品價值」)×100% 「錢」指一金衡錢,即相等於十分一「両」; 「孖展貸款」指「本行」不時與「客戶」協定為其提供作一般用途之循環透支信貸,包括但不限於用以購買或認購證券,惟須受第VI部份所載之條款限制以及受「本行」不時特定之其他條款及條件及限額限制,並包括根據第VI部份在股票「孖展戶口」中扣除之所有款項; 「可按倉比率」指「本行」不時完全酌情釐定(將於「客戶」垂詢時知會「客戶」)適用於(1)根據「指示」而購入或認購之每一項特定證券或(2)「抵押證券」所包含之每一項特定證券之有關貸款比例。「本行」可於任何時間及不時就任何特定證券釐定或重新釐定可按倉比率為零。為釋疑起見,「可按倉比率」變動可能會帶來以下之後果: (一) 改變提供予「客戶」之「最高貸款額」及「孖展貸款」限額;及╱或 (二) 導致「貸款」超出「最高貸款額」;及╱或 (三) 導致減低「最高貸款額」,從而影響「貸款限額比率」並引致「本行」行使其根據第 VI 部份第 4 條條文之權利;及╱或 (四) 導致「抵押品價值」下降,從而影響「貸款市值比率」並引致「本行」行使其根據第 VI 部份第 4 條條文之權利。 「最高貸款額」指「本行」根據「孖展貸款」向「客戶」提供之最高本金總額,將為下列之較低者: (一) 「抵押證券」(不但括「不合資格證券」)中每一項指定證券之「抵押品價值」乘以其適用之可按倉比率之後的總和;及 (二) 「本行」不時釐定之固定限額; 並將於「客戶」不時垂詢時知會「客戶」; 「每月投資計劃」指「本行」根據第VI部份向「客戶」提供之恒生每月投資計劃; 「透支保障」指「本行」按無抵押基準不時給予「客戶」之透支保障便利; 「尚未清還之結算金額」指「客戶」根據「股票即買額服務」因購入「合資格證券」之「交易」而應付的總金額; 「備用透支」指「抵押透支」及「信用透支」; 「人士」包括個人、商號、公司、法團及非法團性質之組織; 「電話理財密碼」指「本行」就綜合戶口發給「客戶」之電話理財密碼; 「私人密碼」指為提供「服務」及處理有關事宜,「本行」用以識別「客戶」或「授權人士」(視情況而定)的任何號碼、代碼、標記或證明資料(包括個人識別號碼、密碼或生物辨識資料); 「指定限額」指「客戶」透過「股票即買額服務」購買「合資格證券」,由「本行」不時指定之本金金額,或是根據上下文之規定未於任何時間使用的該等本金的金額; 「指定數額」指「本行」絕對有權就提供「自動撥數服務」於不時規定相等於; (一) 全數清還「負結餘」的固定數額(「固定數額」);及 (二) 由「本行」為提供「自動撥數服務」而不時全權指定之額外數額; 「相關股本」及「公眾公司」指英國1985年公司法內賦予之意義,並包括其後之任何修訂或替換; 「有關時間」指「聯交所」規定之收市時間或「本行」不時指定於「結算日」當日之其他時間;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儲蓄存款戶口」指綜合戶口內所包括的港幣儲蓄存款戶口; 「抵押資產」指在綜合戶口下,確實存於「本行」或受「本行」控制屬於「客戶」之金錢、資產及其他財產,以及其附帶及累積之所有權利、收益及收入;如屬「證券」,則指不時因任何理由被「本行」、「本行」之任何代名人或代理人或為任何中央存管處、結算及╱或交收系統履行代名人服務之任何「人士」就「證券戶口」或代「證券戶口」而持有、存放、收取、獲過戶或以其名義登記之任何及所有「證券」,連用所有股息、利息、分派及由此產生之其他款項,以及因而累計或產生之所有增益、配發及其他權利和利益; 「抵押款項」指(一)「客戶」就「抵押透支」於任何時間欠下「本行」任何幣值之債務(不論實際債務或可能引致之債務);(二)上述債務涉及之利息,按「客戶」應繳之利率(可以不理會任何限制利率之情況)由「客戶」應繳款項之日起計算至「本行」實際收到款項之日止(包括任何還款要求或判決之前或之後);(三)任何因「客戶」未能於到期前支付款項而由「本行」就有「抵押權」之任何「證券」而代「客戶」支付之任何合理費用(「本行」並無任何責任代付有關費用)及(四)以充份彌償基礎計算「本行」在收回「客戶」任何欠款及╱或執行「抵押權」所引致之合理開支; 「抵押透支」指「本行」不時給予「客戶」之抵押透支,使「本行」成為抵押權之受益人; 「證券」指任何根據法例名為股票或視為股票的利益、權利或財產(不論屬票據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於: (一) 屬於任何「人士」、政府或政府機構或由任何「人士」、政府或政府機構發行之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衍生工具、債券或票據; (二) 上述(一)項任何證券之權利、期權或權益(不論以單位或其他形式描述); (三) 用以收取上述(一)項任何證券之證明書或收據,或用以認購或購買上述(一)項任何證券之認股權證;及 (四) 於任何「集體投資計劃」內之權益; 「證券戶口」或「證券附屬戶口」指持有綜合戶口所包括之證券之任何「附屬戶口」,及如文義需要或允許,包括「SimplyFund戶口」; 「抵押品價值」就於任何指定時間之任何「抵押證券」(不包括「不合資格證券」)而言,指由「本行」完全酌情釐定於有關時間於同類證券正常買賣之有關市場出售該項「抵押證券」可獲取之市價(扣除開支)。為釋疑起見,「本行」可將某些「抵押證券」之價值評估為零或無價值; 「服務」指「本行」根據或按照綜合戶口不時提供之任何形式或性質(不論銀行、投資或其他)之服務、產品及信貸; 「結算日」指經「聯交所」購買「合資格證券」之交易的結算日; 「股票孖展戶口」指由「客戶」及「本行」指定為使用或進行「股票孖展服務」之綜合戶口; 「股票孖展服務」指根據第VI部份條文由「本行」向「客戶」提供關於股票孖展交易之服務; 「股票孖展結算戶口」指「客戶」及「本行」指定用作處理與「股票孖展服務」有關之往來賬戶; 「股票即買額服務」指根據第V部份條款,「本行」向「客戶」提供於「指定限額」內的備用額,以供購買(但不包括認購)「合資格證券」之用; 「附屬戶口」指下列包含在綜合戶口內任何一個或以上戶口: (一) 港幣儲蓄存款戶口; (二) 港幣往來存款戶口; (三) 外幣儲蓄存款戶口; (四) 有期存款戶口; (五) 存款證戶口; (六) 「證券戶口」; (七) 「SimplyFund戶口」; (八) 「股票孖展結算戶口」; (九) 黃金戶口;及 (十) 「本行」不時增設並經「客戶」同意列入綜合戶口範圍內之其他類型戶口; 「両」指一金衡両,即相等於金衡制之1.20337盎斯,而金衡制盎斯乃香港黃金市場交易採用之黃金重量單位; 「首次公開招股電話認購服務」指「本行」根據第V部份第5項條文向「客戶」提供首次公開招股認購服務; 「電話指示」指利用以聲音及╱或其他「本行」指定之方式操作之電話(包括流動電話及無線電話)及其不時所提供之功能或設備,直接或透過任何電訊公司、設備、器材或中介者(機械、電子或其他性質)向「本行」發出之指示; 「章則」指不時修訂之恒生綜合戶口章則(包括所有部份); 「提示補倉比率」指「本行」不時酌情指定(將於「客戶」垂詢時知會「客戶」)有關「貸款額比率」或「貸款市值比率」之百分比,以釐定「本行」何時可根據第VI部份第4.02項條文而發出補倉提示;「交易日」指「聯交所」有進行股票買賣之日子(不論是否屬整日); 「交易」指「本行」依據或由於一項「指示」而完成之一宗交易; 「轉賬時間」指「本行」不時指定以進行將「指定數額」由「儲蓄存款戶口」轉賬至「往來存款戶口」之時間;及 「信用透支」指「本行」按無抵押基準不時給予「客戶」之信用透支(包括但不限於「透支保障」)。
本人確認本人已獲得以上提及的人士的同意提供其資料給恒生、其分行、其附屬公司及其聯屬公司以便恒生及其聯屬公司能遵守《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
本人授權(並代表以上提及的人士授權)恒生與恒生的分行、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交換有關本人/以上提及的人士及本人/以上提及的人士持有的融通的資料以便恒生及其聯屬公司能遵守《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
以下是你的申請概覽。請仔細核對你的資料。如需編輯資料,可點擊「返回」。
查閱產品資料概要及相關的費用。
通過按下方的同意及提交,本人(等)同意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恒生」)可以根據附於本申請表格之《私隱聲明》(「該聲明」)所載的指定用途使用和披露恒生目前或以後持有之關於本人(等)之所有個人資料。*
(1) 上述申請概覽及已審視本人於上述負責任借貸提示的責任。
(2) 簽署聲明。
(3) 若本人已同意或沒有作出不反對,恒生銀行會根據「該聲明」的「直接促銷」部分所述,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及提供閣下的個人資料予恒生銀行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為閣下提供各種推廣及優惠資訊。本人已明白,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本人有權要求貴行不徵收費用而停止使用本人的個人資料透過任何渠道作任何推廣及優惠通訊之用,或提供本人的個人資料予恒生銀行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作任何推廣及優惠通訊之用。本人確認若本人已向貴行表明本人是否欲接受任何推廣及優惠資訊之意願,貴行當以本人已表明的意願行事。本人亦明白若本人不希望貴行使用(或繼續使用)本人的個人資料或提供(或繼續提供)本人的個人資料予恒生銀行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作任何推廣及優惠通訊之用,在提交本申請前本人應遵照下列備註[1]所述的指示作出反對,行使本人拒絕直接促銷活動的權利。
(852) 2812 8000
很抱歉,由於你所輸入的資料有誤,我們無法繼續處理你的申請。
請致電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 2812 8000 協助你的申請。
很抱歉,系統暫時未能使用。
請稍後再試或致電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 2812 8000 協助你的申請。
想知多啲信用透支服務?
立刻諮詢 HA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