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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輸入以下貸款資料。
按照心目中結餘轉戶被處理之先後次序申請最多5個結餘轉戶之戶口
附設部分開始
附設部分完結
貸款計算機的結果只供參考,客戶的實際還款責任將取決於每項借款安排的實際條款。
若客戶之貸款申請未能符合信貸評分審批要求,本行仍會按個別情況批核貸款予客戶,惟息率可能有所調整。有關詳情,請向本行職員查詢。貸款獲正式批核後,本行會通知客戶有關調整後之息率。
請查看每月還款表
申請時請細閱及了解以下各項細則。
本人現謹申請上述恒生「易得錢」私人分期貸款(「該貸款」)。本人不可撤回地要求並授權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恒生」)將所批准之貸款,進誌在聲明與喜好所示本人於恒生開立之戶口(「該戶口」)。本人授權恒生將貸款之每月還款額於每月還款到期日於該戶口支取。作為本人對恒生貸款之保證,倘本人之該貸款申請獲得批准,本人不可撤回地要求並授權恒生,可以酌情不時將本人所有就私人分期貸款而欠付恒生之數額,自該戶口轉撥至本人之私人分期貸款賬戶,作為繳付每月還款或任何欠付恒生之款項。
恒生私人分期貸款及恒生私人循環貸款條款及細則(「本條文」)
(I) 恒生私人分期貸款(「私人貸款」)
1. (a) 還款
作為「借款人」需履行的責任的保證,恒生銀行有限公司(包括其繼承人及受讓人)(「恒生」)獲「借款人」不可撤回的授權,按照其於申請表上授權書內指定的戶口,每月扣減款項以償還每月還款。「恒生」有絕對的酌情權決定如何分配每月還款以償還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惟「借款人」明白每月還款得先用作償還利息。
(b) 再貸款
(i) 根據「本條文」及其他「恒生」不時酌情決定之其他條款,「借款人」可再借入任何已償還予「恒生」之「私人貸款」。(ii) 「恒生」保留拒絕任何再借入「私人貸款」之要求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iii) 再借入之款項將由貸予「借款人」之日期(「貸款日期」)起與「私人貸款」未清繳之數額合併,而「本條文」內但並不包括本節的第1(b)(iii)之「私人貸款」一詞(只要適用)將被解釋為包括再借入之款項。「私人貸款」未清繳之數額及再借入之款項連同有關利息,須由「借款人」按其要求及獲「恒生」同意(或若未獲或不獲「恒生」同意,則由「恒生」自行酌情釐訂)之分期付款期數於「貸款日期」後一個月或於「貸款日期」後下一個未清繳「私人貸款」之分期付款還款日(由「恒生」自行酌情決定)開始償還。倘「貸款日期」並非與未清繳「私人貸款」現時之分期付款還款日同屬一日,「恒生」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其金額由「恒生」自行酌情釐訂並毋須「借款人」同意之利息或款項。(iv) 「恒生」保留就該等「私人貸款」收取手續費之權利,收費率則可由「恒生」不時酌情決定。「借款人」同意「恒生」可於任何該等貸款中扣除有關手續費,並只將餘額支付予「借款人」。
2. 逾期利息及手續費
「借款人」另需就任何逾期的每月還款向「恒生」支付 (a) 由逾期當日至該期還款實際全數清還之日止,按月息 2.25%計算之逾期還款利息;及 (b) 逾期還款手續費HK$300。
3. 「私人貸款」利率
「私人貸款」利率為「恒生」不時向一般客戶貸款時要求的利率。有關利息每月計算,並轉為本金。
4. 提前還款
「借款人」可一次過提早償還全部欠款(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但「恒生」有絕對酌情權決定兩者結欠的計算方法,而且計算方法會和「借款人」於申請表上所述的計算方法可能有所不同。「借款人」並需繳付 (a) 倘並無提前還款下一個月須償還之每月還款(扣除償還本金部分)及 (b)「私人貸款」本金結欠之2%的總和的提前還款手續費,最低為HK$300。
5. 「恒生」關於還款的凌駕權力
(a) 「私人貸款」的本金結欠,利息及其他費用,「恒生」有凌駕權力要求「借款人」立即清還。(b) 在不影響上述權利下,「借款人」所有結欠包括本金及利息,以及其他拖欠「恒生」的責任及債務,於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將被視為到期及需立即清還,「恒生」毋須發出任何還款通知或要求:(i) 「借款人」違反「本條文」的任何條文;(ii) 「借款人」為申請「私人貸款」而作出或提供的資料或陳述有任何虛假、不確或誤導;(iii) 「借款人」未能履行任何拖欠「恒生」的債務或責任。
6. 費用及收費
「借款人」同意「恒生」可先於「私人貸款」額內扣除任何收費(包括手續費)、費用及墊支費用(數額由「恒生」釐訂),始將餘款付予「借款人」。
7. 索取進一步資料的權力
「恒生」獲借款人的授權可隨時向恒生財務有限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披露或搜集「借款人」或有關「私人貸款」的資料而毋須「借款人」的同意。
8. 恒生財務有限公司
(a) 作為「借款人」需履行對「恒生」「本條文」的責任的保證,「恒生」獲「借款人」不可撤回的授權向恒生財務有限公司(「該機構」)發出指示,提取「借款人」存放於「該機構」任何幣值的款項並直接轉交「恒生」,以清還或部分清還「私人貸款」。為此,「恒生」獲授權發出有效的收據,而且就算「借款人」提出爭議或宣稱撤回對「恒生」的授權,「恒生」向「該機構」發出列明應付數額的任何指示,將被視為「借款人」確認對「恒生」的責任及結欠數額的不可推翻的證據,及「該機構」必須遵照及執行「恒生」指示而毋須理會「借款人」的明確的不可推翻的授權。(b) 為使以上條文有全面效力,「恒生」及「該機構」均獲授權可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恒生」及「該機構」有不可推翻的決定權,決定兌換時在有關外匯市場的匯率。
(II) 恒生私人循環貸款(「循環貸款」)
1. 「循環貸款」可供使用之時
由「恒生」發出接受「借款人」申請「循環貸款」的確認通知書上的日期起,「借款人」可使用「循環貸款」,為此,「恒生」會以「借款人」名義開設一個貸款戶口(「信貸戶口」),而該「信貸戶口」將根據「本條文」操作。
2. 使用「循環貸款」
(a) 在符合本節的第12(a)及(d)項條文提及的年費及手續費的條件下,「循環貸款」以下列方式提供予「借款人」:「借款人」可以透過使用「恒生卡」或其他「恒生」不時發行及指定的「恒生」信用卡主卡(「有關卡」),不時從「信貸戶口」透支款項,惟不得超過指定的信貸限額,以便:﹣(i) 透過易辦事系統(「易辦事」)向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的店鋪商號以零售形式購買貨品及/或服務,款項由「信貸戶口」扣除;或(ii) 透過「恒生」所提供或指定的任何自動櫃員機或自動提款機,或位於「香港」境內或境外非「恒生」提供但為「恒生」指定的任何自動櫃員機(「自動櫃員機」),或「恒生」提供或指定的任何其他電子資料傳送終端機及銷售終端機,在「信貸戶口」進行現金提款或資金轉賬。上述扣除、現金提款或資金轉賬惟亦需受限於店鋪商號所設定並適用「易辦事」購物及自動櫃員機資金轉賬/提取的每日交易限額。(b) 「循環貸款」亦可透過「恒生e-Banking服務」、其他通訊渠道、或「恒生」不時指定的其他方法使用。如「借款人」欲更改「有關卡」以使用「信貸戶口」及「循環貸款」,「借款人」必須向「恒生」申請。「恒生」有權訂立批准條件,包括要求「借款人」支付費用。(c) 就本節的第2(a)及(b)項條文而言,「借款人」需遵守(視乎情況而定)「恒生卡規則」-「恒生e-Banking服務」的章則及條款及有關的「恒生」信用卡會員合約,並受其約束。假如該等章則及條款與「本條文」有任何抵觸,以後者為準。(d) 「循環貸款」不可應用於任何根據適用法律上屬於非法、違法或被禁止的方式、交易或業務上。
3. 信貸限額
(a) 「恒生」有酌情權不時為「信貸戶口」設定使用「循環貸款」的信貸限額。「借款人」茲明文同意及知悉「恒生」有權隨時以書面通知「借款人」降低及/或更改信貸限額。(b) 「借款人」需以負責任及令人滿意的方式使用「信貸戶口」及「循環貸款」。在不影響上文的一般性原則下,「借款人」承諾在使用「信貸戶口」時不會超逾信貸限額。不論何時,亦不論「恒生」有否要求,「借款人」需即時向「恒生」清還任何超逾的金額。
4. 財務費用
(a) 「借款人」需為其所欠「恒生」的所有款項支付財務費用。財務費用的息率由「恒生」不時酌情釐定及通知「借款人」。財務費用是按「恒生」簿冊及記錄所顯示的「信貸戶口」每日結欠,逐日累積。財務費用按每月計算,並需於「恒生」不時酌情指定的期限償還,並自「信貸戶口」扣除。(b) 「信貸戶口」內的任何結餘均不獲利息。「借款人」同意「恒生」可在任何時候透過「恒生」決定之任何方式支取其「信貸戶口」以退還該戶口內部份或全部結餘,包括轉賬至「借款人」於「恒生」持有的任何銀行戶口或郵寄本票至「借款人」最後書面通知「恒生」之地址,而無需事前通知。
5. 結單
「恒生」將每月向「借款人」提供一份「信貸戶口」結單(「戶口結單」),詳列由「恒生」不時決定的在有關「戶口結單」期間所進行的「信貸戶口」交易,除非 (i) 在「戶口結單」所述期間並無應記賬目;或 (ii) 當「恒生」或「借款人」因任何原因已取消或終止「信貸戶口」,而「信貸戶口」出現逾期未付結欠而「恒生」認為所逾期限不能接受。在不影響本節的第 8 及 9 項條文情況下,當任何一方取消或終止「信貸戶口」,「借款人」有責任向「恒生」要求取得最新「戶口結單」,或為了還款,向「恒生」不時查詢當前「信貸戶口」的結欠款項。財務費用將累積至欠款完全清還為止。「借款人」需保留交易紀錄,作為每次交易的證據,並於「恒生」要求時向「恒生」出示。除非「借款人」於「戶口結單」發出日期起九十天內,以書面通知「恒生」,據稱錯漏,或「恒生」通知「借款人」有關錯誤,否則該「戶口結單」將被視作已為「借款人」承認正確無誤,「恒生」的有關紀錄將不可被推翻,除非「借款人」可提出相反的證明。
6. 還款
(a) 「恒生」就「信貸戶口」所收到的還款,將依下列次序清還各項結欠:(i) 未清還的現金貸款利息;(ii) 未清還的財務費用;(iii) 列於上次「戶口結單」內的所有有關應繳的利息、應收的「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逾期費用、年費及過額費用;(iv) 上次「戶口結單」所列未清還的現金貸款手續費、現金貸款、資金轉撥、「易辦事」購物及「其他費用及開支」的數額;(v) 是次「戶口結單」期內的所有有關利息、「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逾期費用、年費及過額費用;(vi) 是次「戶口結單」期內「恒生」給予「借款人」的現金貸款手續費、現金貸款、資金轉撥、「易辦事」購物、「其他費用及開支」及應繳的利息;及(vii) 根據「本條文」「借款人」所欠「恒生」的所有其他款項。(b) 本節的第 6 (a) (iii) 及 (v) 項條文所提述的「費用及開支」乃指本節的第 12(a)、(b) 及 (c) 項條文所指明的費用及開支及「恒生」不時規定並通知「借款人」的其他費用及開支。本節的第6(a)(iv)及(vi)項條文所提述的「其他費用及開支」乃指本節的第12(d)、(e)、(f)、(g)及(h)項條文所指明的費用及開支及「恒生」不時規定並通知「借款人」的其他費用及開支。(c) 「循環貸款」被終止前屬持續性質,而「本條文」適用於不時的未繳款項,儘管「借款人」曾不時部分或全數還款。(d) 任何在「本條文」下並根據任何法庭的判決、判令所作的還款,不會解除「借款人」有關還款的責任,直至「恒生」確實收到以港元為貨幣單位的全部還款。假如所收到的款項並非以港元為貨幣單位,而在實際兌為港元後不足以抵銷以港元為貨幣單位的欠款,則「恒生」可進一步及另行提出法律訴訟,向「借款人」追討,直至有關金額兌換成港元之後相等於該不足之數。
7. 法律責任的免除及彌償
(a) 根據「借款人」的指示進行的交易而令「借款人」招致的任何損失,或與「信貸戶口」或「循環貸款」有關的任何損失,「恒生」一概毋須負上任何責任,除非該損失因「恒生」或其職員或僱員疏忽或故意失責而起。而縱使「恒生」需要負責,亦只限於「借款人」能確立所蒙受的直接及可預見的損失及損害。(b) 就「恒生」因為代表「借款人」進行交易而招致的所有負債及被索償,「借款人」承諾彌償「恒生」或其職員或僱員,除非此等負債及索償因「恒生」、其職員或僱員疏忽或故意失責而起。
8. 取消及終止「信貸戶口」
(a) 「借款人」可隨時以合理時間書面通知「恒生」取消或終止「信貸戶口」,惟需於「恒生」實際收到有關通知後方告生效。(b) 在正常情況下,「恒生」會以合理時間通知「借款人」終止「信貸戶口」,然而「恒生」亦可以隨時不作事先通知,毋須任何因由,取消或終止「信貸戶口」。(c) 在本節的第12(e)項條文的規限下,「信貸戶口」取消或終止後,任何無人認領結餘可被轉入「恒生」的無人認領結餘戶口。(d) 縱然「信貸戶口」及「循環貸款」不論因任何理由被終止,以及任何或所有服務暫停或終止,「恒生」有權完成在終止或暫停之前或之後由「借款人」或其代表所訂立的任何「信貸戶口」交易。此外,在「信貸戶口」及「循環貸款」終止或暫停後,「恒生」可酌情決定取消所有或任何尚未執行的「信貸戶口」交易。
9. 「恒生」關於還款的凌駕權力
(a) 對於尚未清還的本金、財務費用及「循環貸款」的其他費用,「恒生」有凌駕權力要求「借款人」立即清還。(b) 在不影響上文的一般性原則下,所有尚未還清的結餘,包括本金、財務費用及拖欠「恒生」的其他責任及債務,在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後即時被視為到期應付,「恒生」毋須發出任何通知或要求償還;(i) 「借款人」違反「本條文」的任何條款;(ii) 「借款人」未能履行或還清任何欠負「恒生」的任何責任及債務;及(iii) 「借款人」或「恒生」取消或終止「信貸戶口」,或「借款人」破產或去世。(c) 「借款人」或「借款人」的遺產執行人有責任清還「循環貸款」。不論法庭是否已作出判決,「恒生」有權向任何未清還款項,由取消或終止「信貸戶口」或發生或發現有關債務當日起計,直至「恒生」實際收到還款為止,收取財務費用。財務費用,逐日累計,息率由「恒生」不時酌情指定。
10. 匯率
使用「循環貸款」,進行非港元的現金提取、資金轉撥或其他交易時,需先將外幣數額兌換成港元,然後在「信貸戶口」內進支或扣除。倘根據「本條文」有需要由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有關兌換率必須按有關機構指定的匯率計算,而此匯率屬決定性,並對「借款人」具有約束力。
11. 回扣及佣金
「借款人」知悉及同意,如因為「信貸戶口」內任何交易「恒生」與任何店鋪商號或第三者訂有協議,「恒生」可以接受該店鋪商號或第三者任何佣金、回扣或費用。
12. 費用及收費
(a) 「恒生」可每年在「信貸戶口」收取「恒生」不時酌情對「信貸戶口」所釐定的年費。(b) 「恒生」保留權利就任何超出根據本節的第2項條文「恒生」對「信貸戶口」不時設定的信用限額的金額收取費用,惟「借款人」可向「恒生」申請檢討其信用限額,而「恒生」亦可酌情審批其申請。(c) 倘若「借款人」無法於「恒生」不時指明並列於有關「戶口結單」所指定到期還款日支付「戶口結單」所述總計的最低還款額:(i) 「恒生」將在下一個結單期間從「信貸戶口」內扣除由「恒生」釐定的逾期費用(儘管這會令欠款超過信用限額,及導致「借款人」需按本節的第12(b)項條文支付費用)。逾期費用的金額由「恒生」釐定,可不時更改。(ii) 「恒生」有權不時給予「借款人」通知,更改或提高「恒生」根據本節的第4項條文就「信貸戶口」結欠款項向「借款人」收取的財務費用的息率。(d) 「恒生」有權就每次從「信貸戶口」的現金提取或資金轉撥(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回撥交易及/或準現金交易等「易辦事」交易)(不論為結存或結欠),收取手續費,金額由「恒生」不時酌情指定。因使用「恒生」及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在香港的「自動櫃員機」以外的櫃員機網絡作以上現金提取或資金轉撥,「借款人」亦需付第三者服務商或「恒生」收取的額外手續費。現金轉回交易指透過「易辦事」使用「循環貸款」而從店鋪商號處獲得現金的交易,該交易會與有關零售交易一併處理,並被視作同一交易;準現金交易指店鋪商號出售可直接轉換為現金的物品。(e) 「借款人」可以要求「恒生」退還在「信貸戶口」內任何結存款項,惟需繳付手續費。(f) 「恒生」有權就重發三個月以上的結單收取費用。(g) 以支票,「自動櫃員機」轉賬或其他「恒生」接納的方式付款時,均需待「恒生」實際收取有關款項後才被視為已予支付,「恒生」可就任何退票收取費用,有關費用將在「信貸戶口」內扣除,若以外幣支票還款,「恒生」可收取手續費。(h) 如「恒生」在「借款人」要求下發出任何信貸諮詢函,「恒生」有權收取手續費。
(III) 共同適用的條款
1. 抵銷及留置權
(a) 「恒生」可以毋須預先通知「借款人」而有權隨時動用「借款人」以個人名義或與其他人士聯名在「恒生」所開立的各個任何幣值戶口中的結存款項,以抵償「借款人」個人或與其他任何人士共同欠下「恒生」的任何債務(即不論「借款人」以任何身份借貸,亦不論此等債務是實際債務或或然債務)。如屬聯名戶口,「恒生」可以把此等聯名戶口的所有或任何結存款項用於償還此等聯名戶口內的一位或以上持有人所欠「恒生」的任何債務。(b) 如「恒生」有代「借款人」持有或控制任何財產,不論該等財產是否屬託管,亦不論是否在一般業務運作下接受「借款人」託管,「恒生」對該等財產均有留置權。同時「恒生」有權出售此等財產並以所得款項淨額清還「借款人」所欠「恒生」的任何債務。
2. 權力轉授
「恒生」可委任:(a) 任何人士為代理人,代表「恒生」履行其在「本條文」中的責任或行使其中的權力;及(b) 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任何債務追收代理或律師),追收「借款人」欠下「恒生」的任何或所有欠款。而「借款人」需負擔「恒生」為追討「借款人」欠下「恒生」的任何款項而在合理情況下產生的所有費用及支出。
3. 費用及支出
「借款人」需即時應「恒生」要求以全數彌償基準支付「恒生」所有法律費用及其他因「恒生」強制「借款人」履行「本條文」而合理地產生的其他合理費用及支出。
4. 通訊
如「恒生」根據「本條文」寄送任何「戶口結單」、通知或其他通訊至「借款人」最後書面通知「恒生」的地址,「借款人」將被視作已於付郵後兩天收到,「借款人」發給「恒生」的一切通知及其他通訊,於「恒生」實際收到時方為送達。
5. 修訂
(a) 「恒生」有權在依照本節的第5(b)項條文發出通知後,就使用「私人貸款」及「循環貸款」及/或該等服務不時釐定「借款人」需支付的費用及收費。倘若「借款人」在該通知生效日期後仍繼續使用「私人貸款」及 /或「循環貸款」或其中任何部份,或「私人貸款」及 /或「循環貸款」任何部份於該通知生效日期後尚未清還,則「借款人」將被視為同意及接受該等更改,並受其約束。(b) 「恒生」可不時修訂「本條文」及/或加入新條款,而該等修訂及/或增加在「恒生」發出通知後即告生效(任何修訂如關於「恒生」控制範圍內的費用及收費及「借款人」的責任及義務,「恒生」會於生效日期前六十日發出通知;至於其他修訂,「恒生」將按照個別情況釐定合理的通知期限)。所有通知可以張貼告示、廣告或其他「恒生」認為適當的方式發出。倘若「借款人」在該通知生效日期後仍繼續使用「私人貸款」及/或「循環貸款」或其中任何部份,或「私人貸款」及/或「循環貸款」任何部份於該通知生效日期後尚未清還,則「借款人」將被視為同意及接受該等修訂,並受其約束。
6. 管限法律及司法審判權
「本條文」受「香港」法律管限及詮釋。「恒生」及「借款人」均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有司法審判權。「本條文」亦可在任何具有司法審判權的法院強制執行。
7. 其他
(a) 「恒生」未有或延遲行使任何權利,或「恒生」給予「借款人」任何寬限,並不表示其放棄或在任何方面損害或影響其於「本條文」內所享有的任何權利及補救。「本條文」賦予「恒生」享有的所有權利及補救皆可以累積並不相互排斥。(b) 「本條文」的每項條文均可以分開及獨立詮釋,任何條文如在法律上無效或無法執行,亦不影響其餘條文的法律效力或其執行性。(c)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單數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意指某一性別的字眼包括其他每一種性別。詮釋「本條文」時毋須理會條文標題。(d) 「恒生」可以把「恒生」於「本條文」項下的所有或任何利益、權利及義務,出售或轉讓予恒生銀行集團內的任何成員,毋須得到「借款人」的事先書面同意。「借款人」同意簽立及進行「恒生」所有合理要求的文件、事宜及事項,以便使此等出售或轉讓具有全面效力。(e) (i) 「借款人」明示授權「恒生」可以但沒有責任為所有與「私人貸款」和「循環貸款」及/或任何服務有關而由「借款人」口頭向「恒生」發出的指示和要求及其他「借款人」與「恒生」的之口頭通訊(包括但不限於以電話發出的通訊(「口頭通訊」))以錄音或其他方式予以紀錄。「借款人」明示同意無論何時,如任何「口頭通訊」的內容出現爭議,除非相反的證明成立,否則該等「口頭通訊」的錄音或其他形式的紀錄,或由「恒生」一名人員簽署核證的該等「口頭通訊」的謄本,將被作為「恒生」與「借款人」就該等「口頭通訊」內容及性質的不可推翻的證據,並作為解決爭議的證據。(ii) 如「恒生」認為有合理的理由,「恒生」保留拒絕執行任何「口頭通訊」的權利。此外,「恒生」保留延遲執行任何「口頭通訊」的之權利,並亦可於認為恰當時,要求取得該「口頭通訊」的進一步資料。(f) 如「借款人」的電話號碼、職業、住宅或工作地址有更改,或「借款人」對償還任何債務、「私人貸款」、「循環貸款」或其他債務方面有任何困難,需盡快以書面通知「恒生」。(g) 「恒生」有權按照其商業常規及程序行事,並有權在「恒生」認為合理可行的情況下方接受「借款人」的指示。為免存疑,「恒生」獲授權參與並遵守監管銀行業務及為銀行提供中央結算、交收及類似設施的任何系統的機構的規則及規章。(h) 假如「借款人」已或將會與「恒生」簽訂任何協議、合同或安排,任何違反此等協議、合同或安排的任何條款,將被視為違反本條款,而「恒生」有權要求「借款人」即時連同任何利息、支出、費用及開支,償還「私人貸款」及/或「循環貸款」或其結欠款項,「恒生」並有權就所蒙受的任何損失提出索償。(i) 就開立、操作及結束「信貸戶口」,「借款人」需填妥及簽署「恒生」所要求的文件,受該等文件的條文約束,並需向「恒生」提供「恒生」所要求的其他文件。(j) 除「借款人」及「恒生」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條文」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本條文」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8. 稅項
(a) 「借款人」就「私人貸款」及 /或「循環貸款」或在「本條文」或有關「私人貸款」及 /或「循環貸款」服務的任何文件下對「恒生」作出的一切付款,應按「恒生」所列明的向「恒生」作出及不附帶任何抵銷權、反申索或條件,以及不附帶現時或日後任何性質的稅項、扣減或預扣。如「借款人」於任何時間被要求於向「恒生」作出的付款中,作出任何稅務或其他的扣減或預扣,「借款人」就該付款的應付款項應相應增加,以確保經過扣減或預扣之後,「恒生」於該筆付款的到期日收到(並在不附帶扣減或預扣的任何責任的情況下予以保留)的淨額,相當於如未經作出或規定作出扣減或預扣「恒生」應可收到的款額。「借款人」須負起在適當限期前向有關當局繳付上述扣減或預扣款項的全責。「借款人」須因有關「借款人」未能作出上述扣減或預扣或未能在適當限期前向有關當局繳付上述扣減或預扣款項或未能於付款到期日支付任何增加的付款而導致「恒生」應付或招致的任何損失、債務、利息、罰款、或成本及支出賠償「恒生」。在「恒生」提出要求時,「借款人」須迅速地向「恒生」交付令「恒生」滿意的證據,證明已經作出有關扣減或預扣或(如適用)已向有關當局作出適當的付款。(b) 「本條文」提及的任何費用或收費不含任何增值稅、貨物或服務稅或可能對該等費用或收費徵收的任何其他稅項。如需徵收任何增值稅、貨物或服務稅或其他稅項,「借款人」須於支付該等費用或收費時一併支付該等稅項。
9. 賠償
「借款人」必須就「恒生」、其高級人員及僱員任何一方因為向「借款人」提供「私人貸款」及 /或「循環貸款」或有關服務,或行使或保存「恒生」在「本條文」下的權力及權利而招致的所有責任、索償、要求、損失、損害、稅項、成本、收費及任何種類的支出(包括按十足賠償基礎計算的法律費用及相關支出,及任何有關當局向「恒生」追索有關「借款人」任何應得利潤或收益的稅項),及可以向「恒生」、其高級人員及僱員任何一方採取的所有行動或法律程序,向「恒生」、其高級人員及僱員作出賠償,但因「恒生」、其高級人員及僱員的疏忽或蓄意違約行為引致者除外,並僅以由此直接引起的直接及可合理預見損失及損害(如有)為限。「恒生」有權將其管有或控制有關「借款人」的資產或「借款人」在「恒生」開立的任何賬戶的款項中,預扣、保留或扣除一筆其合理地認為足以填補「借款人」在「本條文」中可能結欠的任何金額。即使「私人貸款」及 /或「循環貸款」或有關服務或其任何部份已終止,本賠償責任仍然有效。
10. 收集及披露借款人資料
(a) 釋義
出現於本第10 項條文的詞語有「本條文」所載或下列涵義。「本條文」所載一個詞語的涵義與下列涵義如有任何衝突,下列涵義於本第10項條文內適用。「權力機關」包括對「滙豐集團」任何部分具有司法權限的任何本地或外地司法、行政、公營或監管機構、任何政府、任何「稅務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法院、中央銀行或執法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或彼等的任何代理。「借款人資料」指所有或任何有關「借款人」或「關連人士」的下列各項(如適用):(i)「個人資料」,(ii) 關於「借款人」、「借款人」的戶口、「私人貸款」及「循環貸款」、交易、使用「恒生」產品及服務,及「借款人」與「滙豐集團」關係的資料,及 (iii)「稅務資料」。「合規責任」指「滙豐集團」要符合下列各項的責任:(i) 任何「法律」或國際指引及內部政策或程序,(ii)「權力機關」的任何要求或「法律」下申報、披露或其他責任,及 (iii) 要求「滙豐集團」核實其客戶身分的「法律」。「關連人士」指「借款人」以外的人士或實體,而其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或「稅務資料」)由「借款人」(或代表「借款人」)向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提供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因其他與提供「服務」有關的原因獲得。「關連人士」可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保證人或提供第三方抵押的人士、公司的成員、董事或職員、合夥商的合夥人或合夥成員,任何「主要擁有人」、「控制人」、基金投資者、信託的實益擁有人、受託人、財產授予人或保障人、指定戶口持有人、指定收款人、「借款人」的代表、代理或代名人,或與「借款人」建立了關係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而該關係關乎「借款人」及「滙豐集團」的關係。「控制人」指控制實體的個別人士。就信託而言,指財產授予人、受託人、保障人、受益人或各類受益人,及就信託行使最終實際控制權的任何其他人士。就非信託實體而言,指處於相等或類似控制位置的人士。「金融罪行」指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賄賂、貪污、逃稅、欺詐、逃避經濟或貿易制裁,或違反,或規避或違反有關此等事宜的任何「法律」的任何行為或意圖。「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指「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為符合就或有關偵測、調查及防止「金融罪行」的「合規責任」而可能作出的任何行動。「滙豐集團」一併及分別地指滙豐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屬公司、子公司、聯營實體及彼等的任何分行及辦事處。而「滙豐集團成員」具有相同涵義。「法律」包括任何本地或外地法律、規例、判決或法院命令、自願守則、制裁制度、任何「滙豐集團成員」與「權力機關」的協議,或「權力機關」之間適用於「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的協議或條約。「個人資料」指任何與一名個別人士有關的資料而從該等資料可確定該名個別人士的身分。「服務」包括 (i) 開立、維持、結束及終止「借款人」的戶口或提供、使用及終止「私人貸款」及「循環貸款」,(ii) 提供信貸融資及其他銀行、金融及保險產品及服務、處理申請、信貸及資格評估,及 (iii) 維持「恒生」與「借款人」的整體關係,包括向「借款人」促銷服務或產品、市場調查、保險、審計及行政用途。「主要擁有人」指直接或間接地享有一個實體多於10%的利潤或權益的任何個別人士。「稅務機關」指香港或外地稅務、稅收或金融機關。「稅務證明表格」指「稅務機關」或「恒生」為確認「借款人」的稅務狀況或「關連人士」的稅務狀況而不時發出或要求提供的任何表格或其他文件。「稅務資料」指關於「借款人」稅務狀況或任何擁有人、「控制人」、「主要擁有人」、實益擁有人或「關連人士」稅務狀況的文件或資料。「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下列的資料:稅收居民身分及 /或組織所在地(如適用)、稅務居籍、稅務識別號碼、「稅務證明表格」、某些「個人資料」(包括姓名、住址、年齡、出生日期、出生地點、國籍、公民身分)。
(b) 收集、使用及分享「借款人資料」
本第10(b) 項條文解釋「恒生」如何使用關於「借款人」及「關連人士」的資料。適用於「借款人」及其他個別人士的《私隱聲明》亦包含有關「恒生」及「滙豐集團」如何使用該等資料的重要信息。「借款人」應一併閱讀本條文及《私隱聲明》。「恒生」及「滙豐集團成員」可按本條文及《私隱聲明》使用「借款人資料」。「借款人資料」不會披露予任何人士(包括其他「滙豐集團成員」),除非:• 「恒生」因應法律要求作出披露;• 「恒生」有公眾責任作出披露;• 「恒生」因正當的商業用途需要披露;• 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作出披露;• 按本項條文或《私隱聲明》所載作出披露。收集 (i) 「恒生」及其他「滙豐集團成員」可收集、使用及分享「借款人資料」。「恒生」或「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代表可要求提供「借款人資料」。「借款人資料」可直接從「借款人」或「關連人士」、或從代表「借款人」或「關連人士」的人士或其他來源(包括公開資料)收集,亦可與「恒生」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可獲取的其他資料產生或組合。使用(ii) 「恒生」及「滙豐集團成員」可就《私隱聲明》列出的用途使用、轉移及披露「借款人資料」,及把「借款人資料」與「恒生」或「滙豐集團」為任何用途而持有的任何資料進行核對(不論是否有意對「借款人」採取任何不利行動)(統稱「用途」)。分享(iii) 如為「用途」而需要及適當的,「恒生」可向《私隱聲明》列出的接收者轉移及披露任何「借款人資料」,而該等接收者亦可為「用途」而使用、轉移及披露該等資料。「借款人」的責任(iv) 「借款人」同意提供「借款人資料」,及不時提供予「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的「借款人資料」如有任何變更,「借款人」同意從速(在任何情況下於30天內)以書面通知「恒生」。「借款人」亦同意從速回覆「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就提供「借款人資料」的任何要求。(v) 「借款人」確認其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或「稅務資料」)已被或會被提供予「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的每名「關連人士」已獲通知及同意(或在有關時候會獲通知及同意)其資料按「恒生」不時修改或補充的本條文及《私隱聲明》所載處理、披露及轉移。「借款人」須知會任何該等「關連人士」他們有權查閱及改正其「個人資料」。(vi) 「借款人」同意「恒生」按「本條文」所述使用、儲存、披露、處理及轉移所有「借款人資料」,並會作出任何適用資料保障法律或保密法律不時要求的行動,以容許「恒生」如上述行事。如「借款人」未能或未有在任何方面遵守本第10(b)(v)項及10(b)(vi)項條文列出的責任,「借款人」同意從速以書面通知「恒生」。(vii) 如:• 「借款人」或任何「關連人士」未有按「恒生」合理的要求從速提供「借款人資料」,或• 「借款人」或任何「關連人士」拒絕給予或撤回任何「恒生」為「用途」(不包括向「借款人」促銷或推廣產品及服務有關的用途)而處理、轉移或披露「借款人資料」所需的任何同意,或• 「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就「金融罪行」或相關風險產生懷疑,「恒生」可能:(1) 未能向「借款人」提供新「服務」或繼續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並保留終止「恒生」與「借款人」關係的權利;(2) 作出所需行動讓「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符合「合規責任」;及(3) 若本地「法律」許可,封鎖、轉移、結束或終止「借款人」的戶口或「私人貸款」及「循環貸款」。另外,如「借款人」未有按要求從速提供「借款人」或「關連人士」的「稅務資料」及隨附陳述書、豁免書及同意書,「恒生」可自行判斷有關「借款人」或「關連人士」的狀況,包括「借款人」或「關連人士」需否向「稅務機關」申報。「恒生」或其他人士可能被要求扣起任何「稅務機關」合法要求的金額,並支付有關金額予適當的「稅務機關」。
(c) 「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
(i) 「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包括但不限於:(1) 審查、攔截及調查任何指示、通訊、提取要求、「服務」申請,或任何「借款人」或替「借款人」收取或支付的款項;(2) 調查款項的來源或預定收款人;(3) 組合「借款人資料」和「滙豐集團」持有的其他相關資料;及(4)對個人或實體的狀況作進一步查詢(不論其是否受制裁制度約束),或確認「借款人」或「關連人士」的身分及狀況。(ii) 「恒生」及「滙豐集團」的「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可導致延遲、阻截或拒絕支付或清算任何款項、處理「借款人」的指示或「服務」申請,或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對「借款人」或任何第三方就完全或部分跟進行「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相關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不論損失以任何方式產生),「恒生」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均無需向「借款人」或第三方負責。
(d) 稅務合規
「借款人」及各「關連人士」以彼等的「關連人士」身分(而非彼等的個人身分),承諾「借款人」自行負責了解及遵從其有關及因開立及使用戶口或由「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提供的「服務」而在所有司法管轄區引起的稅務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繳稅,或提交報稅表或其他有關繳交所有相關稅項的所需文件)。各「關連人士」亦以彼等的「關連人士」身分(而非彼等的個人身分)為彼等的自身作出相同承諾。某些國家的稅務法例具跨領域效用,不論「借款人」或「關連人士」的居藉、住處、公民身分或成立所在地。「恒生」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均不提供稅務意見。「恒生」建議「借款人」尋求獨立法律及稅務意見。「借款人」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可能引起的稅務責任,包括任何特別有關開立及使用戶口、「私人貸款」及「循環貸款」及「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提供的「服務」的稅務責任,「恒生」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均無需負責。
(e) 雜項
(i) 本第10 項條文與「借款人」與「恒生」之間的規管任何其他服務、產品、業務關係、戶口或協議的條款如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概以本第10項條文為準。(ii) 本第10項條文中的全部或任何條款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在任何方面如變成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該條款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或本第10項條文的其餘部分在該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均不受影響或損害。
(f) 終止後繼續有效
即使「借款人」、或「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終止對「借款人」提供任何「服務」,「借款人」的任何戶口結束,或「借款人」的任何「私人貸款」及「循環貸款」被終止,本第10項條文繼續有效。
本人確認本人已獲得以上提及的人士的同意提供其資料給恒生、其分行、其附屬公司及其聯屬公司以便恒生及其聯屬公司能遵守《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
本人授權(並代表以上提及的人士授權)恒生與恒生的分行、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交換有關本人/以上提及的人士 及本人/以上提及的人士持有的融通的資料以便恒生及其聯屬公司能遵守《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
以下是你的申請概覽。請仔細核對你的資料。如需編輯資料,可點擊「返回」。
提前還款/提前清償/贖回的收費: (a) 下一個月須償還之每月還款(扣除償還本金部分)及 (b) 貸款本金結欠之2%的總和,最低為HK$300; 及退回任何適用的推廣優惠。
以上顯示的每月還款額、每月平息及實際年利率僅供參考。 本行會按照客戶的實際貸款金額及其他因素而釐定貸款審批結果。
恒生將把批核的貸款金額直接支付到客戶指明的銀行戶口而不作另行通知(1)如最終批核的金額、還款期和利率(統稱「貸款條款」)與客戶透過任何可用的申請渠道在申請中所列者相同(適用之利率將根據客戶類別(如適用)及申請之貸款額而定,有關利率羅列在貸款利率表);或(2)根據客戶在個人e-Banking或恒生Mobile App作網上申請貸款時所選擇 / 接受恒生已批核的貸款條款。否則,恒生將與客戶聯繫進行後續處理。 客戶將會於貸款額進誌客戶指明的恒生銀行戶口當日收到短訊通知,有關詳情可參閱提取貸款通知書。
查閱產品資料概要及相關的費用。
通過按下方的同意及提交,本人(等)同意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恒生」)可以根據附於本申請表格之《私隱聲明》(「該聲明」)所載的指定用途使用和披露恒生目前或以後持有之關於本人(等)之所有個人資料。*
(1) 上述申請概覽及已審視本人於上述負責任借貸提示的責任。
(2) 簽署聲明。
(3) 若本人已同意或沒有作出不反對,恒生銀行會根據「該聲明」的「直接促銷」部分所述,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及提供閣下的個人資料予恒生銀行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為閣下提供各種推廣及優惠資訊。本人已明白,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本人有權要求貴行不徵收費用而停止使用本人的個人資料透過任何渠道作任何推廣及優惠通訊之用,或提供本人的個人資料予恒生銀行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作任何推廣及優惠通訊之用。本人確認若本人已向貴行表明本人是否欲接受任何推廣及優惠資訊之意願,貴行當以本人已表明的意願行事。本人亦明白若本人不希望貴行使用(或繼續使用)本人的個人資料或提供(或繼續提供)本人的個人資料予恒生銀行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作任何推廣及優惠通訊之用,在提交本申請前本人應遵照下列備註[1]所述的指示作出反對,行使本人拒絕直接促銷活動的權利。
[1] 客戶可從以下渠道提交拒絕直接促銷活動的請求
(i) 與任何一間恒生銀行分行聯絡
(ii) 致電客戶服務熱線 2822 0228
(iii) 桌面版恒生e-banking之「接收推廣的指示 (不包括私人銀行服務)」(點左側選單 -> 賬戶服務 -> 客戶服務 -> 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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